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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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社会保障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个人)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以商业保险等形式存在的个人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三个支柱,虽然在保障水平、保障手段、经营目标、运作机制等方而有所不同,但是三者的基本功能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挥分摊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障方式都是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营范围混乱、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和争抢业务等问题,这不仅难以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功能上的互补

2、作用,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立。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作为保险的两种形式,都是对于特定危险事故、偶然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因素提供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机制。特别是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保障功能的同一性就更加明显。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就具有了此消彼涨的关系。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商业

3、保险的发展空间就比较大。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高、保障项目比较多,商业保险就不发达;美国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低、保障项目比较少,商业保险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较低层次的保障,是一个国家内普遍实施的保障,因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个人自愿地购买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形式,用以提高离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因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2、保障手段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

4、立法强制实施的,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都必须参加,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和给付的保险待遇是由国家规定的,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原则。商业保险则是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以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实施的,其缴纳的费用越多,得到的给付也就越多,以实现经济效率为主要原则。3、经营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非盈利性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属于社会目标;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盈利性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确定保险双方的买卖关系,通过保险产品的买卖来实现企业的盈利目标。4、运作机制不同。社会保险业务

5、的开展、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都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在社会保险的运作过程中,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商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投资运营,一般来说政府不参与管理,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作的。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相互联系的,但又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此,需要严格界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和界限,属于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应该划入社会保险的范畴,属于企业补充保险、个人为提高牛活水平而参加的保

6、险就应该划入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机构不宜经办商业保险。1999年国务院在转批、整顿关于保险业整顿和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得进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尽管如此,我国社会保险机构仍然经营管理着一些企业补充保险基金,这是不妥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性质的机构,其经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效益。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商业保险特征,其经营n标具有盈利性。如果社会保险机构既经营管理运作慕本社会保险形成的基金即职工个人账户积累的

7、资金,又经营管理各种企业补充保险基金,不仅混淆了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而且会给这两种性质不同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带来隐患,同时还会使两种保险的功能趋同。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险机构就存在着管理范围过大的问题,影响、制约了商业保险的发展。例如2001年2月,北京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照规定大额互助保险为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纳基本工资总额的1%,个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每月缴费3元,主要支付大额门诊费用,对需要肾移植手术的、移槓后需要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癌症术后需要作放疗、化疗治疗

8、等人员等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北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管理,企业缴费部分列入企业成本,并将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区别,而且孕育着未来支付危机。当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吋,会加重财政负担。这样,在大额互助保险上,就产牛了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在不同的政策、不同的运营机制下经营大额互助保险的问题,容易引发市场的混乱。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作为基本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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