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

ID:26957801

大小:5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30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_第1页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_第2页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_第3页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_第4页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法官释法权之内涵摘要:法官释法权是指法官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等法律文本与具体的个案事实相联接时,对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做出具有司法强制力阐述的权力。它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特点。  关键词:法官释法权;内涵;构成要素;性质;特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典本身并不能把统治阶级的意图贯彻下去,人应当在法治中,占一席之地。在当今法治社会中,不能像封建制时期,将皇帝等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提高法官等法律人的地位,由他们克服法律的缺点。当人类的才智与勇力发展到罢黜帝皇,立“法

2、”为王的时候,法院就成了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应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法律的阐释者”,法治不仅仅是规则的统治,在法的运作中,法官释法权的作用举足轻重。因为法律不仅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官等职业群体的活动也应是其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  一、法官释法权的构成要素  法官释法权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即法官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等法律文本与具体的个案事实相联接时,对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做出具有司法强制力阐述的权力。这

3、一权力的构成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谁来解释?解释什么?如何解释?  法官释法权的主体自然是法官,这在普通法系国家是不争的事实,他们认为:法官判案不仅可以对成文法律进行解释,而且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对于法律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尽管曾经出现过否认、禁止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最终还是走上了承认、重视法官对法律解释的道路。但是,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从建国以来,我国法官就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而是由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造成的现象就是:用法者

4、无权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者并不用法,从而抹杀了判决是针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实质,司法独立空有虚名。既然解释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每一个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对法律解释的问题,并且这些解释针对具体案件都具有客观的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就应该正视这一点,即真正有效解释法律的不是司法机关,不是整个法院,而是拥有审判权的法官。  对于何谓法官释法权的解释对象,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法官释法权的对象就是“有关法律规范”,有的认为是“有关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也有的认为是“各

5、种法律渊源”。[1]应该说上列对象都属于法官解释的对象,但还不局限于此。法官之所以要解释法律,是因为法律和事实之间产生了矛盾,解释法律就是要把先与案件而存在的法律和后与法律而出现的事实结合起来,使后与案件而产生的解释对于解释发生的案件产生法律效力。可见,解释法律与案件事实是相互依存的,法律和事实失去任何一方都将使解释失去意义,所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仅要解释法律条文,还要解释案件事实,其实更为准确的讲应该是:案件事实和一切审判依据——法律条文、国家政策、社会道德。  “法官释法”展开讲就是“法官解释法律”

6、,但在这里不能把“解释”简单地理解为对法律文本的说明,而应该是“法官建构性地解释”。何谓“建构性地解释”?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是解释者融合自己的目的或价值观念来说明规则、惯例等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由于法律早于案件而存在,在遇到需要解释法律的情况,生活在当今社会的释法者在处理现实案件时对过去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理解和阐述,必然会受到社会发展状况及其个人综合素质的影响,从而反映出释法者对法律的价值取向。这样的解释必然是释法者对被解释法律价值取向的理解和阐述。  二、法官释法权的性质和特点  法官释法是以法律适用为目

7、的,它除具有解释活动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四种区别于其他解释活动的特殊性:  一是司法的权力性。法官释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权力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司法权的法官。这项权力只存在于司法活动中,这项权力只为法官所拥有和适用。权力的发生基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  二是个案的关联性。法官释法权行使的过程,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的单个具体的个案审判以实现个别公正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对照法律条文详细考察这些独特的个案事实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果,并做出最合理的、合法的公正的判决。只有将法律规定与具体事实相联系

8、,也就是须用法律来裁决具体案件,亦即事实与法律有关联性时,才会发生释法权的运作问题,否则因缺乏对应客体,释法权的运作就不复存在。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任务在于确定法律规定对某特定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以及法律条文应相对于一个待处理事实加以阐释并具体化。  三是价值的取向性。所谓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官的释法权并非形式逻辑的操作,而是一种具有价值判断的操作。法官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