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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时期.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文化局、财政局:为推动“十三五”时期县(市、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和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现将《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
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和基层文体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四馆三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十三五”时期新建或维修改造尚未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四馆三场”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
3、目。第三条“四馆三场”是地方主要公益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县级图书馆参照附表1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第五条县级文化馆参照附表2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第六条县级博物馆参照附表3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第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参照附表4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第八条县级剧场参照附表5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第九条县级剧团排练场建设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长度不少于12米、宽度不少于10米,空高不低于10米。进出门高度宽度适宜,便于搬运排练器材。配置相关设备,具体包括:照明灯具、音响、墙面镜、排练压腿栏杆、木地板、
4、地毯、空调等。第十条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突出便利性、开放性、实用性特点,每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以文化娱乐、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能够满足农村群众开展自娱性文化活动需求的文体广场。实有人口达200人以上、经济基础较好的组(塆)可就近建设组(塆)文体广场。广场建设参照《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可依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设施,也可新建。场地建设标准如下:1.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群众参与便捷,利于疏散,注重安全。2.乡镇(街道)文体广场
5、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村(社区)文体广场不低于500平方米;偏远山区不具备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酌情规划建设面积。地面采用水泥硬化或塑胶铺装;有条件的可搭建简易舞台(标准舞台台口14米,台深10米,并设有附台)。3.有不少于5米的文化宣传栏(墙),包括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等,附活动告示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和条件第十一条省政府“十三五”时期每年安排补助资金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四馆三场”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一)县(市、区)新建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每个项目补助200万元;
6、改扩建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二)县级剧团排练场建设每个补助上限50万元。(三)基层文体广场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乡镇(街道)文体广场每个补助10万元,村(社区)文体广场每个补助5万元。重点支持村文体广场建设。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纳入当地“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建设规划,并立项。(二)规划设计达标,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合理,所建场馆必须功能单体独立,既满足现实需要,又着眼长远发展。(三)地方政府投入有承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和建成后运行经费到位。(四)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基建程序和财经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开工建设。新建项目,进入正负零施工阶
7、段;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五)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三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县级剧团排练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基层文体广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鼓励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新建、公共场所资源共享共用、建设不举债的“四馆三场”建设项目。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和下达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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