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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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浅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浅析中国2/vie  尹刚  摘要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本文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证明标准、举证时限和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四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则进行了纵向的分析和横向的总结,进一步发展诉讼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时限非法证据  作者简介:尹刚,邵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160  司法公正由无数个个

2、案公正所体现,而个案公正,除了正确适用法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区分,客观事实通过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法官凭借证据所表征出来的法律事实去裁判。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确保法律事实趋同于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因此,正确把握有关证据制度,从横向与纵向的角度,理清其体系结构、历史发展和理论内涵等,对于立法和司法等法律人士,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根据原《民事诉讼法》(2007年)、《92年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民事诉讼

3、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时限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制度进行总结与探讨。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发展  (一)举证责任的发展  1890年美国学者塞耶首先提出英美法中的“双层举证责任概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方面。1883年德国学者尤利乌拉・格拉查提出大陆法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区分。其实两种分类从某种程度上是相通或者相似的。因此,通常认为,现代举证责任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证据提出责任,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

4、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管是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还是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种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指若当事人没能使法官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使得该基本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事实上,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形式,是对事实状况的不可解释性的风险在实体法上进行的分配,即客观的证明责任必须规范化。  新《民诉法解

5、释》第90条延续、则对举证责任的把握更加全面、科学和准确,因而发展了举证责任制度。具体表现在:  1.增加了优先适用法律例外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关于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很可能导致实体上的不公平。因此,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一旦例外情形的条件成就,“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原则就要让位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典型的比如环境侵权案件中,本应由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该证明责任由侵权人来承担。  2.增加了适用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基准时。《证据规定》没有规定适用

6、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基准时,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中明确了基准时是“作出判决前”,即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防止于己不利的真伪不明状态的出现。这样,明确和发展了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操作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特定情形下应如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却要待民事诉讼的理论和立法去加以解决。  《证据规定》侧重于针对案件的具体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其中第4、5、6条重点对于特殊侵权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

7、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规定,但是却没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则。新《民诉法解释》确立和发展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具体表现在:  1.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中规范说的代表罗森贝克提出:“证明责任分配之根本原则只有一个,即无该法规之适用即不能胜诉之当事人,就该规定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以该理论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比《证据规定》的具体类型化分析更为科学和普遍适用性,也更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2.不再保留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由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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