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商事审判程序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商事审判程序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多元化社会必然呈现多元化的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调解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调解的主体各异,司法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司法调解是公权指导下私权的处分,它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特点。司法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调解为主时期、偏重审判时期、调审结合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司法调解起着重要作用,必须规范其原则,改善其现状,以强化其功能。为了有效缓解国内社会冲突,我国国内政治要求和策略都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而展开的,这一政治要求在司法领域中同样得以表现,即重兴法院调解。由于法院调解是一种相对柔和的纠纷解决手段,它以双方自愿
2、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被大大的降低,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有效方式,其地位也自然而然地得以提高,政治形式的变化促使法院调解进一步升温。展望未来,调解制度对我国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经济一个方面,而应当是全面的和健康和谐的,通过本文,笔者提出规范完善我国司法调解与社会和谐的一些措施:一、司法调解存在的弊端分析及改革的必要性。1、法院调解存在的弊端分析;2、重新调整调解与判决关系;3、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二、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三、增强法官素质,提高调解艺术之构想。(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调解
3、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增强素质,提升应对各类民事案件的综合能力;(三)、抓住时机,相机而行,适时而动,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四)、把握心理,借助外力,充分体现调解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五)、扩大效果,将法官的工作向案件审结后延伸。四、法院调解程序的监督及救济。五、正确认识法院调解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调解;调解程序;审判程序;调节制度;公信度 多元化社会必然呈现多元化的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调解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调解的主体各异,司法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司法调解是公权指导下私权的处分,它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特点。司法调解在我
4、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调解为主时期、偏重审判时期、调审结合时期。国际上,以美国ADR为代表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司法调解起着重要作用,但必须规范其原则,改善其现状,以强化其功能。 一、司法调解存在的弊端分析及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缓解国内社会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自此我国国内政治要求和策略都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而展开的,这一政治要求在司法领域中同样得以表现,即重兴法院调解。由于法院调解是一种相对柔和的纠纷解决手段,它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被大大的降低,因
5、此在司法领域中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有效方式,其地位也自然而然地得以提高,政治形式的变化促使法院调解进一步升温。 我国的司法与西方司法有很大不同,它与政治形势联系非常紧密,政治形势的变化会促使司法也作出相应变化以适应前者,司法地位的不完全独立性使得政治形势的要求必然要在司法领域中得到反映[1]。于是我国法院调解在这种政治背景和政治要求下再一次脱颖而出,成为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的热点,不仅在民事领域,甚至在刑事诉讼中也强势推出了调解结案。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得以被高度重视,并不是简单的出于它是一种有效、先进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技术手段,而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
6、要求将其推向了主角的地位,因此它已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结案方式,它同时也成为了一种政治行为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调解的时效性、规范性都必然让位于其政治性,它所产生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了它的主要价值体现和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我国人口大量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不发达地区人口向发达地区流动,打工一族的周期性流动都加剧了我国社会的陌生化。我国社会的转型期还没有度过,这是不可忽视的,转型期的突出表现就是一些新旧的权利之间存在很多冲突,而且存在大量权利边界不清现象,加上很多地方政府的经济习惯和传统行政手段也使得很多权利状况被迫改变(如一些地方的强
7、制拆迁、征地补偿等),这些情况都加剧了社会矛盾,并使其更加显性化。一方面矛盾不断加剧,另一方面原来解决矛盾的主要单位的解体,新的与契约社会相应的司法体制尚未建成,这就产生了一个必然的结果:诉讼剧增。[2]近年来,我国法院总收案数全面、持续上涨,并以每年数十万件速度递增,2006年达810万件,2007年885万件,2008年突破千万达1071万件,2009年达到历史新高为1137万件。然而在诉讼激增的情况下,出于保证法院权威和法官素质、避免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