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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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一、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的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在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关于人身权概念的统一理解和界定。首先,从名词概念上,是称为人身权,还是称为人身权利。这两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是有区别的。人身权(personalright)被认为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人身非财产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它所用的权利是单数。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使用的是人身权利这个概念,是指一类与人身有关的内容广泛的权利,治理的权利是复数。诚然,学术界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人身权

2、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公法领域,一直很难找到人身权这个概念,而只有人身自由权等概念。  在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人身权概念只作为民法这一部门法概念。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权力的基础和前提。笔者比较赞同建立起统一的人身权概念。作为一个公私法统一的人身权概念,可以做如下定义: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由此可以实现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更全面、系统化。  (二)人身权的内容  民法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关系而赋予公民以人身权。公民不得侵害他

3、人的人身权,当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法律救济。人身关系的核心在于如何解读那个人身的法律含义。学者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的精神上、躯体上、道德上的利益或幸福,它存在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是财产,既不能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利益的享有可以由权利人对人格、身份利益本文由.L.收集整理直接支配。人身权即民事主体在人身关系上所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公民自出生到死亡自始至终都享有人身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任何他人的效力;是专属权,具有强

4、烈的人身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法人的名称权例外);是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直接支配。人身权一般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要区别,但是部分人身权可以间接地转化为财产利益,如肖像权的使用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众所周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的保障人身权的法律。在此,比这主要简要探讨一下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人身

5、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是分别制订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等。  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和侵犯这些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人身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人身权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内容涵盖了人身权的各方面。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的保护人身权的民事法律体系,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国民法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着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

6、国对人身权的保护水平处在初级的阶段,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的保护比较重视法律比较健全;而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且民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化,不够具体,弹性较大,致使公民这些方面的权利较易受到侵犯,并且较难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同时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从国外立法例来看,都肯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这一条中似乎人格尊严包括在名誉权中,但名誉权作为权利

7、却是人格尊严这一法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确认一般人格权。  三、改革与完善方向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既是一个重要的民法课题又是一个崭新的民法课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相关制度的建设多处在摸索与发展之中。我国一方面要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另一方面要借鉴相关经验,并要有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勇气。从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大局出发,克服各方面的困难,制定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人身权保护制度。据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必须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民法规范。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我国立法虽然已经采取了一些补救的措施,但在民法的

8、基本规定中,还没有加以确认。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母权,立法者将若干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别人格权(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姓名)。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身权的类型。目前已经确认的人格权类型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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