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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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  民法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  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

2、的重视。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

3、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4、)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除民法保护外,还通过刑法、行政法等保护。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1)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5、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

6、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而无法继受取得。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对基于其人身可支配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并不具备财产性内容,而必须通过物理性活动才能产生财产上利益,因此对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来说,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它是同财产权对称的一个类概念。    关于人身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

7、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2)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首先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一般人格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和监护权。(3)而各项具体权利又可以细分下去,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4)从权利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等由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5)  

8、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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