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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本文讲述了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人身权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人身权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设专节规定人身权,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对许多人身权都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规定,即不仅规定权利本身,而且禁止侵权行为,并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强调对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保护,尤其侧重于对妇女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概念和现状1986年《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就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经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一)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概念要讨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内容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配偶权
3、、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着作人身权和监护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
4、般保护。(二)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迟迟没有制定民法。至1986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在其简短的篇幅中,专设八个条文规定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作了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并且在民事责任一章除用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外,还在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三条的侵权责任规定中,都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
5、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由于《民法通则》立法体例的新颖性和科学性,可
6、以不愧地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它改变了传统立法格局,开创了当代民事立法关于人身权立法新体例的先河,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作为相对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这不仅将影响、决定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对各国关于人身权立法产生积极的、历史的影响,其历史意义是不可估量的。二、人身权保护立法的缺陷《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上述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虽然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
7、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缺陷:(一)对一般人格权未做规定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而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它往往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方面。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是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
8、在内的所有人格权利的统称,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一般人格权扩充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弥补了具体人格权的不足。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