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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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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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监督办法为加强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发〔〕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足额点对点直接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

2、力推进拆迁腾地的原则。二、监督内容(一)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作用,对各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区管委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土资政发〔〕12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

3、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以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核后,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应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

4、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第3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与实际补偿数一致。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三)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征地补偿费用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点对点直接拨付到集体和个人。个人的补偿费用凭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领取。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未经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审核的,不得发布

5、实施公告和实施拆迁腾地。(四)对社保资金的监督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五)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103号令第十一、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土资政发〔〕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市)、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

6、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核准。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六)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决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区、

7、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报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三、监督方式(一)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情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分配、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二)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

8、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社保资金情况进行审计。(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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