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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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行17年以来,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刑法运行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显得不相适应,因而刑法修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宣布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这一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重要作用得以发挥的内在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体现了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矫治罪犯的博大胸怀。“惩办”反映刑法的本质特征,体现保护社会的重大使命:“

2、宽大”是给出路,相信罪犯能够被改造,少杀、慎杀,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以利刑事司法发挥人权保障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了刑法的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惩办的基本依据是犯罪行为,宽大主要针对犯罪行为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事责任理论以行为为本位,刑事实证学派的刑事责任理论以行为人为本位。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表明其刑事责任思想以行为与行为人相结合为双项本位。这是对刑事责任理论的重大发展,值得作为一个课题进行专门研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所以称基本刑事政策,是因为它是各项具体刑事政策的基础,是因为它既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

3、想,又是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当前“严打”斗争仍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依法从重”意味着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趋势。刑法修订要全面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刑法,其社会价值和国际反响的状况主要取决于修订时能否全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以及贯彻的程度。所谓全面贯彻,就是总则和分则都要贯彻。在刑法总则,首先有实质意义的是犯罪概念,其正文和但书,包含了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是中华法文化和传统治国经验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犯罪概念体现的刑法思想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完全一致。刑法规定的

4、责任年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分配以及时效等都体现或者应体现这一刑事政策。在总则部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体现得最突出的是在刑罚部分,尤其是刑罚适用制度。重点说说减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与国外的减刑制度,有两点相同,也有两点不同。相同点之一是目的相同——鼓励犯人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同点之二是方法相同——同一犯人可以多次减刑,因为减刑被当作促进犯人自觉改造的刺激因素,所以不可能一次减刑很多,而只能是细水长流,经常有刺激因素存在。不同点之一是,我国减刑规定在《刑法》中,减刑批准权在法院;而外国的减刑则规定在监狱法或监狱

5、法实施细则中,有严管造成的问题,终非长久之计。法定刑格局,在微观上是具体罪的刑罚幅度问题。具体罪法定刑幅度的设计要能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认为应遵循这样的标准:法定刑上限以一般预防需要为主,法定刑下限以改造犯人的最低要求为准。“一般预防需要”在同类罪案中应是平均数,是具代表性的典型情况。不同罪有不同的一般预防需要。这种不同在刑罚量上难以甚至无法用数字表述,但是可以求助于经验即社会实践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统计平均指标。预防伤害罪所需要的刑罚量应低于预防杀人罪所需要的刑罚量,预防盗窃罪比预防抢劫罪需要的刑罚量为小,这是经验常识

6、。以一般预防需要为法定刑上限标准的立法是以典型性为基础的立法。如果法定刑上限以少见严重的特殊罪案为准,则许许多多罪名的上限均可挂死刑,因为在众多伤害犯罪中会存在比杀人犯罪更可恨更残忍的特殊案例,在众多盗窃犯罪中会有比抢劫犯罪更有害的特殊案例。这种以特例为刑罚上限标准的立法必将使法定刑普遍上涨。法定刑上限以什么为准是立法思路问题。实际可能有如上两种立法思路。以少见特例作为法定刑上限标准,这是“特例立法”思路。这样做,对个案(特殊严重的罪案)可能是合理的,符合个别正义;但结果是因普遍提高了法定刑而使得大多数犯罪人将要承担超过其实际罪行轻重

7、的刑罚量,因而造成多数罪案的不合理,损害了普遍正义。这种立法思路必然导致死刑增多,使法定刑幅度无限扩展,以致出现有将近20个罪名的刑度从下限拘役到上限死刑这样的稀有立法例现象。下为拘役上为死刑,这样的刑度与“无度”充其量只能算是相距咫尺之遥。按市场经济等价交换法则(平等法则),只对暴力罪才适用暴力刑——死刑,这是刑法现代化的起码要求。从心理学分析看,死刑多了必将强化国民心理中的暴力因素,这是暴力犯罪增长的缘由之一。刑用之得当有益于遏制罪,用之不当则可能促发罪。另一种立法思路是典型立法思路,其效果与特例立法正相反,多数罪案合理,合乎普遍正

8、义,但也可能轻宽了个别罪行严重的犯人。两种立法思路的得失权衡,宁可采取以一般预防需要作为设定具体罪的刑罚上限标准的典型立法思路。总之,关于法定刑格局,宏观的刑罚结构要控制最重刑种,微观的法定刑幅度要控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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