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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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浅析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浅析[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而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产生原因及其后果,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目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范围,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以及对确认违法、限期履行、责令赔偿等救济方式进行阐述。最后强调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完善,使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制度完善一、行政不作为的基本

2、理论(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只是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但是,立法上的模糊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的滞后。事实上,伴随着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行政不作为理论的研究也日益完善和充实。从理论层面上说,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有十几种观点之多。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可能履行拥有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也

3、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下了不同的定义,或从法定职责出发,或从内容、程序或行为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出发,或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界定行政不作为等。总之,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从法律拟制的前提看,行政不作为必须以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并且作为义务于法律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没有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从法律后果看,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未作依法应作

4、之行为,因此它一经成立,就必定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有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之分。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行政不作为。例如,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对应纳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税的义务,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征收某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即构成具体行政不作为。抽象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义务,却没有或迟延履行这种法定义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例如,1990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5、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这里的要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地方政府作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国务院这一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的义务。如果某省级政府根本不去制定或无故拖延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构成一种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实质上侵犯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二)行政不作为现象产生原因之分析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许多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同时,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不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

6、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随意不作为。这是行政不作为上升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所适从。2、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尽管已经过机构改革,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仍不尽合理,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趋于充当享受权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部分重叠角色;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扮演的角色与个人无益或相悖时,在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角色责任。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

7、的原因。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对自身有利的就管,而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行政执法出现无人管地带。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权谋私,有利的事争着干,无利的事则袖手旁观,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忽视了对一些法定职责的履行,或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从而对自身的法定职责心中无数,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另外,少数领导者工作作风不实,对具体问题缺乏通盘考虑,一旦作出错误的决定,就很难改变或及时进行纠正,其结果是导致了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客观上

8、往往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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