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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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摘要:我国司法救济目前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救济而言,然而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司法救济程序方面仍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理论上的缺失导致实践的不足。综观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现状,完善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本文核心目的所在。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面临的困境,从理论上建立可供实践操作的救济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122-02  一、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概述8  司法救济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公平衡量、审查行为的

2、合法性,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是被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而且还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司法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其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和救济的必要性不容置疑。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没有直接使用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但从法律条文中能够看到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只是我国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还不清晰,导致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问题。行政不作为理论的缺陷和不足,使很多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不能通过司法救济得到解决,相对人求助无门的现象常有发生,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大大受损。可见,完善行政不作

3、为理论体系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寻找有效的应对措施,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向法院请求以诉的形式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做出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判决。司法救济存在目的和价值是解决实践问题,其具有可操作性,深刻理解其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和其他救济方式比较下才能知其优劣并完善。行政诉讼法中有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与行政作为的司法救济相比,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特点如下:  其一,运用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是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进行核查判断。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违法的行为,这与行

4、政作为不同,行政作为是履行了作为义务却履行不合法,正是因为两者的不同,不能两者不加区别地运用相同救济程序,要量体裁衣,制定一套符合不作为特点的程序。  其二,法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查明真相困难重重。行政不作为表现于外的“不为”行为,由于其没有相应的活动,缺少外在表现形式,要寻找证据证明违法是很困难的,尤其要证明行政主体存在不作为行为更加不易,行政主体可能没有相关的记载和备案,这就制约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发现事实的时候也无能为力。8  其三,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形式较单一。行政作为有违法和合法之区分,而行政不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在运用司法救济的时

5、候首先是对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分。“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救济的主要方法有撤销、改变、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履行义务等四种。”[1]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完全全适用前面的救济方法,例如,对于行政不作为,法院是无法撤销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以“不为”的形式出现的,人民法院只能纠正并督促行政主体继续履行;当然,法院在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也不能改变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司法要求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是微乎其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能够行使司法变更权只有在行政主体做出处罚决定的前提下。在继续履行行政不作为已经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可取的方式是确认行政不

6、作为违法或者无效,给相对人一个交代,这虽然只是一个心理安慰,但对行政主体而言是法律的不支持,对相对人可能要给予国家赔偿。但不管什么情况,最理想的救济方式还是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  二、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毕竟受起步晚,法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的现状还是不容乐观,在某些方面仍然是有待完善的。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8  受案范围是决定一个案件能否送到特定机关去处理,对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决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二则关系到行政相

7、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后得到补救的程度[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依法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不答复;拒绝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等。上述针对的只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对于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包括在受案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不作为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管辖,因而法院也无法进行审查。  总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然而依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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