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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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论文.freelinum)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并不断完善。2(一)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效果原则”。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限制美国铝的生产和出口,影响到了美国的对外贸易。不过,美国铝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订立该国际卡特尔协议,而是其子

2、公司——加拿大铝业有限公司涉及该协议。经审理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谢尔曼法》也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协议,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并且强调指出,“任何国家都有权规定,即使不属于本国的臣民,他们也不得在该国领土之外从事一种受该国谴责且对该国境内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此即所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是何国籍,也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地,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就对其享有管辖权。效

3、果原则确立之后,美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广泛在其域外适用其反托拉斯法,追究外国企业的法律责任。美国的这种做法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和坚决抵制。为了缓和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引起的冲突,美国开始考虑外国的利益,对效果原则进行适当限制,确立了合理管辖原则。在1976年TimberlaneLumber公司诉美洲银行案中,法院指出,法庭提供效果原则如果不考虑另一国家的合法利益是不完善的,法庭应考虑到美国法与外国法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等因素。随着合理管辖原则在判例法上的确立,1982年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也改变了

4、传统的效果原则,指出“《谢尔曼法》实际上只适用于某些外国人的交易活动,即它们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美国司法部也于1977年发布了《反托拉斯国际操作执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法“只适用于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国际交易”。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规定,如果第三国企业间的合并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得依据《克莱顿法》第

5、7条决定是否批准合并。3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理管辖原则得以完整确立。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上,合理管辖原则虽然比效果原则显得合理,但本质上仍只是效果原则的改进与完善。因而在美国,无论是成文法、判例法还是政府的执法当局,实质上都坚持效果原则的基本立场。(二)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欧盟在批评与抵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同时,也将其竞争法适用于共同体市场以外发生的影响成员国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是将欧共体视为一个整体,将竞争法适用于共同体领域外。《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4的域外效力并非明确规定在条文中,而

6、是在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通过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的。1971年别格林(Beguelin)案、1972年染料(Dyestuffscase)案、1988年造纸材料(esDaes:AntitrustLawSourcebook,fortheUnitedStatesandEurope,2000Edition.P1-389-390.转引自王晓晔:《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析评》,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2卷第1期,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P244-245.15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载《中外法学》,1997(6)

7、,P92.16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219-220.17消极礼让原则是为避免双方在实施反垄断法方面的利益冲突,一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决定不对违反其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案件交由对案件有重要利益一方的主管机关处理。积极礼让原则强调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之间进行积极合作和相互协助,当一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对几个国家都有消极影响的触犯反垄断法的跨国行为,由另一国处理更好时,该国主管机关应要求在另一国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并尽可能给予积极协助。18王为农:《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国际冲突的

8、解决》,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P69.19盛杰民、吴韬:《争论与分歧——关于WTO竞争政策谈判的分析与预测》,载王艳林主编《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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