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 (1)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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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第一节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念及起源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亦即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发生在本国境外的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众所周知,反垄断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有些学者认为它是一部“准公法”,而公法的一个公认的特点便是其空间效力范围应限定在本国领土之内,包括领陆、领空、领水以及底土。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现在之所以具有域外效力,与国际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经历了从域内效力逐渐发展到具有域外效力的过程。1890年,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

2、》,这是国际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其目的是为了规制当时美国境内的企业合并高潮。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各国经济的依赖性加强,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格局,发生在他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很可能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在这种经济形势下,美国经济不断受到来自美国境外垄断行为的影响,涉及域外垄断的案例开始涌现,但美国法院开始时严格遵守属地原则,否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方面最早的案例是1909年“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水果公司案”。该案中,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并且都位于美国境外。原告买断了McComnell公司的财产,一并接收了M

3、cComnell公司之前开辟的香蕉园和正在修筑的铁路,该铁路是向美国出口香蕉的唯一途径。被告为了维护已经建立的香蕉出口贸易的垄断地位,唆使哥斯达黎加的土兵和官员占领了部分种植园并阻止铁路修筑。随后,一农民通过单方面程序从法院拿到一份宣称种植园为其所有的判决,并很快将种植园转让给了被告。原①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从而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案件最终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Holmes法官认为,引起原告损害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司法管辖权之外,属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一般而且几乎普遍的规则是,行为的合法或非法必须全部由行

4、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决定。如果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碰巧控制了行为者,并且按照自己的观念,而不是行为地的观念去处理它们,①AmericanBananaCo.v.UnitedFruitCo.,213U.S.347(1909).2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则不仅对行为者是非正义的,而且会干预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威,并且与国际礼让冲突。这样会引起相关国家的憎恨。任何成文法的解释,应该限定在其运行并发生影响且立法者有一般立法权的领土界限之内。成文法中的词语有通常的范围。如“任何限制贸易的合同”、“任何从事垄断化的人”都只意味着受这类立法影响的任何人,而不

5、是指立法者后来可能抓到的所有人。根据成文法,美国试图使发生在哥斯达黎①加的行为成为犯罪是明显不可能的。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美国法院在遵守属地原则的同时也谨慎地对这一原则加以突破,直到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即Alcoa案彻底打破了属地原则,确立了效果原则,开始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历史。第二节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况及其必要性分析一、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况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使美国经济受到国外垄断行为的冲击,世界各国也都时刻提防着会对本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域外垄断行为。在美国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先后赋予本国反垄

6、断法域外效力,并且用法律条文或判例的形式予以②确定。迄今为止,大约有50多个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了规定。如《俄罗斯联邦有关保护竞争的联邦法》第3条第2款:“本联邦法的条款也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之外的俄罗斯或外国的人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该协议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协议涉及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之内的基本生产资产、无形资产或有关于俄罗斯商业合伙的股份(股票),俄罗斯商业组织的权利;(2)协议会或可能会限制俄罗斯联邦内的竞争。再如《芬兰竞争法》第2条:“除非国会另有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对芬兰境外竞争的限制,只要这种限制并不损害

7、芬兰消费者的利益。按照芬兰与外国达成的协议,或者为了保护芬兰的对外贸易,国会可以将本法的效力延伸至国外的限制竞争行为。”①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55页。②[日]伊从宽著,姜珊译:《国际反垄断政策的发展态势》,《外国法评议》,1997年第3期,转引自漆多俊:《经济法学》修订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8页。3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就连长期以来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持否定态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都在最近修改的法律条文中肯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如新西兰在198

8、6年颁布的《商行为法》中第4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居住在新西兰境内或在从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人在新西兰境外实施的影响新西兰市场的行为”。尽管到目前为止,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然是一个争论不止的议题,具体的适用原则和程序也都在进一步的探讨中,但就该项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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