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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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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思考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思考 摘要:建立良好的、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完善与创新。该法修订的紧迫性目前已取得有关部门和广大学者的共识,对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分析,并探讨相应的修改对策是非常必要的。基于课题调研和法理思考,提出关于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几点建议,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考
2、 .L. 引言 198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目前,我国已制定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已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颁行至今已有20年,而这20年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历史时期,该法已不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矛盾和不足日益凸显出来。而且同期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有的单行法甚至已经多次修订
3、。此外,中国还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签署并履行多项国际环境公约。《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很好的与其它单行环境法律和整个环境法治基础相匹配,也难以适应当今中国环境保护、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当代环境保护区域化、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要。 1、《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1.1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陈旧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显然立法背景不足以适应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指导思想缺乏相应的时代性。 1.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一些制
4、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的形势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对管理对象、管理权限、法律责任和行政程序等内容进行完善,强化可操作性。 1.3《环境保护法》缺乏统领作用,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出台的环境法律之间缺乏完整的逻辑结构、综合性、互补性不强。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和执行标准不一致。 2、《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 2.1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没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内容上,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法律调整范围狭窄;从时间跨度看,仅以当代人的利益为目标,没有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因此,建议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2扩大环境民主,保障公众参与 公众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反映了人民反对污染和损害环
6、境、争取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合理要求。《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都做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问题,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为保证公众环境权的实现,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主制度,确认公众环境权的基础地位,鼓励和肯定公民、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和社会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制度 实施清洁生产,是中国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环
7、境保护法》有必要确立为基本制度。但是该法仅在第25条简单地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从该条的精神可知,采取清洁生产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但是法律责任部门却无相应的惩罚措施。《环境保护法》也未授予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因此,充实《环境保护法》中清洁生产制度的规定,使其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一样享有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亟待提上议事日程。 建议修改为:清洁生产是企业的
8、法定义务。对推行清洁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减免其应缴的排污费,对不履行清洁生产义务的企业有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在县级以上区域设立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教育培训中心。 2.4拓宽限期治理决定的权属范围 限期治理制度规定关停污染企业的权限在于地方政府。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级别作为确立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显然带有浓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往往给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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