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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兼评欧盟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兼评欧盟法院关键词:仲裁协议/禁诉令/布鲁塞尔条例/相互信任原则内容提要: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是衡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支持与否的重要标准。英国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通过签发禁诉令来阻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将争议诉诸法院,从而间接地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欧盟法院2009年的afacie)后,为了保障仲裁条款的效力,经常运用“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来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提起
2、诉讼或继续正在进行的诉讼。尽管对此类禁诉令的域外效力尚有诸多争议之处,但其作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已得到了仲裁法学界的普遍肯定。欧盟正从最初的经济共同体逐步向政治、经济、法律的共同体目标迈进。其中所谓的欧盟“法律一体化”(IntegrationThroughLaonization)[2]。在欧盟法律协调的过程中,欧盟条例(Regulation)因其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成员国法律在特定领域的统一。在欧盟颁布的众多条例中,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仲裁的,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
3、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或者《布鲁塞尔条例Ⅰ》,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第1§2d项明确将仲裁程序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欧盟各成员国都是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而在欧盟范围内,各国关于仲裁的法律主要是纽约公约框架下各国的内国法规定,而没有直接的欧盟立法规定或者欧盟法院判决来对欧盟领域内的仲裁加以规制。但是,最近欧盟法院对eCourtAct1981)第37条[7]和《1996年仲裁法》第44条[8]。此外,《纽约公约》第
4、3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因此,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公约实际上已经肯定了缔约国可以限制一方当事人置仲裁协议于不顾而到他国另行诉讼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成员国法院以仲裁协议存在为由签发禁诉令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基于仲裁领域里普遍采纳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失效的情形十分明显,否则对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争议应该首先由仲裁员们做出决定。由此看来,
5、禁诉令同时也可以保障“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赋予仲裁员的优先决定权。实践中,在大多数违反合同中仲裁条款或者管辖权条款的情形中,当事人都有恶意拖延诉讼的因素,因此,有英国学者认为当禁诉令是为终止“恶意干扰程序”而签发时,它可以帮助实现《布鲁塞尔条例》所确定的避免重复诉讼和判决冲突的目标,是符合欧盟的原则和精神的[9]。此外,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禁诉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英国仲裁业的优势地位。正如英国上议院在就WestTankers案向提交欧盟法院的初步裁决申请中所指出的:如果欧盟其他成员国都
6、承认此类禁诉令的效力,则可以大大增强欧盟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地的竞6争力。(二)禁诉令的弊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禁诉令来保障仲裁协议效力的手段之合理性也受到了广泛质疑,禁诉令的基础是基于对他国司法的不信任或歧视,因此其具有无法克服的先天弊端,支持仲裁的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在该领域里始终需要平衡的两个方面。首先,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主动干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与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理念不符。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是被动的,法院不会积极适用禁诉令来抢管辖、争案件,而一般都会等待对方法院自己裁定中止或以没有管辖权为
7、由拒绝受理。禁诉令有时不但不能解决平行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反而会制造管辖权混乱的局面[10]。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的,基于国际礼让的原则,不应该仅仅因为保护管辖权而签发禁诉令。如果世界各国法院都遵循国际礼让原则,那么禁诉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一个适当的法院没有必要通过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来阻止在国外的诉讼,因为它会发现外国法院将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自动中止诉讼。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两个法院都不愿意中止诉讼,因为从连接点来看,无法判断一个法院比另一个法院更加适合管辖[11]。其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有些禁诉令带有“强制仲
8、裁”的性质,也就是说即便仲裁协议的效力很值得质疑,也依然禁止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而必须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在伦敦仲裁,之后双方在担保函中约定了管辖权条款,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仲裁条款显然失效了。但是,英国法院依然以这一明显已经失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签发禁诉令。英国法院此类禁诉令明显是为保护“英国仲裁”,而不是广义上的仲裁。再次,在仲裁法领域,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各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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