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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兼评欧盟法院west tankers案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兼评欧盟法院WestTankers案(.lunafacie)后,为了保障仲裁条款的效力,经常运用“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来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或继续正在进行的诉讼。尽管对此类禁诉令的域外效力尚有诸多争议之处,但其作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已得到了仲裁法学界的普遍肯定。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欧盟正从最初的经济共同体逐步向政治、经济、法律的共同体目标迈进。其中所谓的欧盟“法律一体化”(IntegrationThroughLaonization)
2、[2]。在欧盟法律协调的过程中,欧盟条例(Regulation)因其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成员国法律在特定领域的统一。在欧盟颁布的众多条例中,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仲裁的,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或者《布鲁塞尔条例Ⅰ》,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第1§2d项明确将仲裁程序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欧盟各成员国都是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而在欧盟范围内,各国关于仲裁的法律主要是纽约公约框架
3、下各国的内国法规定,而没有直接的欧盟立法规定或者欧盟法院判决来对欧盟领域内的仲裁加以规制。但是,最近欧盟法院对ARGIN:0cm0cm0pt;mso-pagination:alalign=left>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禁诉令来保障仲裁协议效力的手段之合理性也受到了广泛质疑,禁诉令的基础是基于对他国司法的不信任或歧视,因此其具有无法克服的先天弊端,支持仲裁的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在该领域里始终需要平衡的两个方面。首先,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主动干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与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理念不符。在大
4、陆法系国家,司法是被动的,法院不会积极适用禁诉令来抢管辖、争案件,而一般都会等待对方法院自己裁定中止或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禁诉令有时不但不能解决平行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反而会制造管辖权混乱的局面[10]。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的,基于国际礼让的原则,不应该仅仅因为保护管辖权而签发禁诉令。如果世界各国法院都遵循国际礼让原则,那么禁诉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一个适当的法院没有必要通过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来阻止在国外的诉讼,因为它会发现外国法院将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自动中止诉讼。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两个法院都不愿意中止诉讼,因为从
5、连接点来看,无法判断一个法院比另一个法院更加适合管辖[11]。其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有些禁诉令带有“强制仲裁”的性质,也就是说即便仲裁协议的效力很值得质疑,也依然禁止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而必须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在伦敦仲裁,之后双方在担保函中约定了管辖权条款,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仲裁条款显然失效了。但是,英国法院依然以这一明显已经失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签发禁诉令。英国法院此类禁诉令明显是为保护“英国仲裁”,而不是广义上的仲裁。再次,在仲裁法领域,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各国法律仍存在许多差异
6、。例如,在海商法领域,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是否有效,即使在欧盟内部,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典型的例子是海商法领域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例如,收货人认为租船合同中约定的伦敦仲裁条款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而向其本国法院起诉,受案法院也认为该仲裁条款对收货人不产生效力,英国法院则认为该仲裁条款对收货人具有约束力,从而对其签发了禁诉令以确保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在某个问题不存在国际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都按照其本国法的规定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其判决都是合法有效的判决,英国法院没有任何理由自诩为“主持仲裁正义者
7、”而禁止在英国之外的诉讼。最后,对当事人违反禁诉令的惩罚相当严厉,有时被认为与违反行为不相称,并且会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人人都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为实现保障仲裁协议效力的目的,但同时又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管辖权以及欧盟法的规定,似乎应该寻求比禁诉令更为适当的救济措施。正是由于禁诉令的以上弊端,欧盟法院在arcRich案判决中的解释更为严格了[16]。在MarcRich案判决中,欧盟法院指出《布鲁赛尔条例》第1§2d项不仅将仲裁程序本身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而且也将以仲裁程序为标的的
8、司法程序,如请求撤销或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或者协助仲裁程序实施的司法程序(该案中涉及请求法院指定仲裁员的)[17]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果说arcRich案判决,那么至少对其范围做出了限制:如果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作为另一个属于《布鲁塞尔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的先决问题,则整个争议都被纳入《布鲁塞尔条例》的适用范围。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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