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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财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个人所得税法规分析《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
2、体福利。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不是人人有份的。)财务核算除列举的范围外的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现金和非货币的。(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1、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三(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
3、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已经实行医疗统筹再支付药费,企业所得税不视为福利费,是与收入无关支出不能抵扣.(一)2、职工疗养费用税法未明确规定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一)3、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三(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注意是供应午餐,不是发放现金,需有真业务实支出凭证支持.(一)4、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三(二)供暖费补贴《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1、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
4、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③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标准之内不交个税,超标准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5、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2、采暖费超标准交个税(一)5、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三(二)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不扣个税,发现金扣个税。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
6、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三(二)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
7、金、救济金;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个税免(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
8、2008]723号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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