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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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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利益抛弃的效力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在时效完成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障而使债务人获得免受履行义务之强制的利益。也就是说,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取得时效抗辩权,其应履行的义务已不受法律强制力约束,取得了拒绝债权人履行义务之请求的权利,从而获得了与义务相对的利益。 时效利益抛弃,是指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不受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实际履行债务或同意清偿原债务,也就是对已取得的时效利益的抛弃。 实践中,时效利益抛弃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实际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已超
2、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同意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单方面向债权人表示放弃时效抗辩权或愿意继续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实际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自然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权利人仍有权接受债务人实际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而不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也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但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抛弃的其它几种情形,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原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规定,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了时效利益,而债权人的债权已不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成为“自然债权”,承诺履行与实际履行不同,承诺履行是债务人作出履行的意思表示,承诺履行的是自然债务而非法定义务,对非法定的义务是否履行法律无法进行干预,其取决于债务人
4、的意志,就自然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清偿债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了时效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已不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成为“自然债权”。但当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而承诺清偿债务后,其所作的承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承诺清偿的义务成为了法律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应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时效利益抛弃的效力源自何处,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各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其效力源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
5、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债务人对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作出清偿承诺后,依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其承诺便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时效利益抛弃的其它几种情形与此基本相类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赋予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在债务人重新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笔者认为时效利益抛
6、弃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产生以下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即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债权人重新取得了债权的胜诉权,其债权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有权接受,而不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双方达成的清偿协议或债务人单方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履行债务,并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即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其在时效完成后实际履行债务或同意清偿原债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7、后,不得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否则法律不予支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或债务人单方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照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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