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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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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一、问题 案例:甘肃连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
2、(注:参见《中国环境报》1989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连城案”) 甘肃连城铝厂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含氟烟尘,给芦花等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山造成了严重污染,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致使芦花等3乡生态环境全面恶化、人口素质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注:氟中毒会导致龋齿、氟斑牙,严重的则出现氟骨症。氟斑牙即牙齿出现斑釉,牙齿无光泽,粗糙似粉笔;有的牙面呈微黄、黄褐色或黑褐色,严重的则牙釉质损坏脱落,呈花斑样缺损。氟骨症轻度患者只
3、有关节疼痛症状,中度患者除关节疼痛外,还出现骨骼变形,而重度患者出现关节畸形,造成残废。)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被告铝厂赔偿原告94万元的污染赔偿金。但被告于判决后仍然继续污染环境。这一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经艰难诉讼,(注:本案中,原告为解决该污染问题前后历经10年之久,经过两审,方获赔偿。)获得的赔偿仍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94万元的赔偿金对于诸多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致健康和财产受损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无疑是太少了,并且被告对受害者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赔偿,在本案
4、中则根本没有涉及。这暴露出我国对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的严重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个在法律上值得讨论的问题: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赔偿原则,才能使得法律责任制度实现遏制与赔偿的功能,彰显社会正义。(注:侵权行为法无疑是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命题。例如,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而获利益的人,应该承担该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和后果,即所谓利之所得,损之所归。)本文目的就在于分析同质赔偿原则对环境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严重不足,并指出在该领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
5、产、精神(注:精神损害的概念比较模糊。从立法层面上分析,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司法层面上,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突破,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6、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就这项规定来看,适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目前还没有扩及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即使在理论上,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民法学者一般没有将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之中。比如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侵权案件:(1)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件;(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
7、件;(4)以极端无礼、粗暴、野蛮态度对待消费者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案件;(5)侵害原告重大精神利益的案件(如侵害死者遗体、坟墓、侵害死者名誉等);(6)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参见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3日。)环境法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精神损害,比如湖南师范大学的邓建志和陈凌、井冈山师范学院的欧阳晓安等。(参见邓建志、陈凌:《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欧阳晓安:《环境侵害损害确立的客观基础及事实分类》,《云南环
8、境科学》2002年第6期。))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注:对环境民事侵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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