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估主体的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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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评估主体的模式探析汪全胜摘要: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

2、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jyqkann)等三位学者提出,应当在整合来自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指标的基础上,发展一套能够有效评估世界各国治理状况的综合指数。自此世界银行每年都推出年度《全球治理指数报告》,法治指数是其6个一级指标中的一项,其考察的内容包括“衡量执行合同、警察、法院的质量,包括司法独立和犯罪发生率”来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

3、的法治状况或水平。不过,世界银行推出的治理指数,“赋予商业组织的经济需要以相对较高的权重,尤其注意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进行投资与经营的外部环境问题,其经济色彩显得较为浓厚”,“成为世界银行发展援助贷款的一种参考指标”。影响最大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就是世界正义工程开发的“世界法治指数”评估了。世界正义工程(theann)等学者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小组,但参与的主体范围较大,其实施评估的数据包括:“30多个不同组织提供的,围绕治理指数设置的上百个个体变量的调查数据”,还包括“对公司和家庭的问卷调查,多种商业信息公司

4、、非政府组织、多边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关于相关指标的主观评估”,注重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全面性与代表性,从而使得世界银行的法治指数评估成为世界各国衡量法治水平的一种参考。从世界正义工程开展的世界法治指数评估的主体模式来看,发起、组织与实施的主体是世界正义工程这个组织,它属于民间非政府组织,但参与的主体范围也特别广泛,有全球各领域的学者与实务人士,有法律专家,有民意调查机构,有社会公众,有独立第三方,有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计量经济学与应用统计学小组等,就2014年,“全球10万多个家庭和2400多个

5、专家接受了问卷、或网络等方式的调查问答”。可以看出这是—个非常浩大的工程,同时也展示了它获得数据的广泛性与全面性,保证了它评估的相对客观性,实现了世界正义工程推动法治指数评估的目的,即展示被考量国家的最新法治动态,为相关国家的法治改革提供参考,从而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法治发展。应该说世界正义工程开展的法治指数评估仍存在一些质疑,比如有人认为,世界法治指数在数据的搜集上很难说都具有代表性,这影响了指数的准确度,如世界正义工程仅从目标国家的3个主要城市中进行抽样调查,我们很难想象,仅从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超大城市

6、选取1000名公众,调查他们的意见就足以反映整个中国的法治面貌⑩。但是就从制度设计的评估主体模式来看,它的中立性增强了它的评估结果的可信性,也从而使得世界正义工程的评估结果普遍受到被评估国家的重视。二、我国现行法治评估主体模式的探索法治指数评估2005年在我国香港首先推出,2006年浙江余杭率先在国内开展法治指数评估。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地方也开展了属于“法治评估”的专项评估即立法后评估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评估,我们根据以上类型分别考察评估的主体模式。(一)香港、余杭法治指数评估的主体模式香港2005

7、年开始引入法治指数,以总结理论界对于法治认识的7项条件作为法治指数评估设计的基础,经过评估,在满分100分、及格分为50分的情况下,香港法治指数得分为75分。我国余杭是2006年在建设法治余杭目标的指引下,建立法治余杭专家委员会,实施对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自2007年首次推出余杭法治指数评分以外,已连续开展了7年评估,自2007年至2013年法治指数评估得分分别是:71.6;71.84;72.12;72.48;72.56;73.66;71.85。香港与余杭共同的方面都是进行综合法治指数的评估,即针对一个地

8、方的普遍法治状况及水平所进行的评估,但它们的评估主体模式有一些差异,如下表一:从香港与余杭法治指数评估的主体模式比较可以看出来,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发起与组织主体,香港的发起与组织主体是非营利组织,而余杭则是地方党委发起的。虽然在参与主体的人员上差不多,但在不同类型人员的评估结果占整个评估结果的权重上有一些差异。(二)我国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模式立法后评估,又称“立法回头看”,“法律跟踪问效评估”,是我国本世纪初以来在一些地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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