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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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

2、件的立审分离]·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申诉复查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法院自己认为可

3、能存在错误时,对该案立卷复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对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案件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外,所有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申诉复查阶段。申诉复查是进入再审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再审审理却不是申诉复查的必然结果。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申诉复查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错误的裁定进行

4、再审,对不存在错误的则驳回申诉。再审审理则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申诉复查解决的是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问题,而再审审理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性问题。2、申诉复查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对再审审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论采用何种审判组织进行申诉复查,对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最终都是以院长名义作出裁定。而再审审理则是以合议庭名义作出新的裁决。3、申诉复查开始后,原已生效的裁决、调解并不因此中止执行,法学论文《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再审审理

5、开始后,不论其结果是否会改变原裁决,都必须中止原裁判、调解的执行。4、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适用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案件的适用二审程序。对申诉复查法律没有规定其应适用的程序。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吉林全国立案工作会议上已明确将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审查划分到作出再审裁定时止。经申诉复查原审没有错误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申诉;原审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作再审裁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但目前全国仍有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并未把审判监督案件的立审分开。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认为申诉复查和再审审理分属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会造成重复劳动。不可否认,将申诉复查和再审审理分开

6、,这里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重复劳动,但这种重复劳动是必要的。立案庭通过申诉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作出处理,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作出裁定移交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的这些将案件分流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审判监督庭更好地集中精力审理再审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提供了保证。同时立案庭的再审立案审查,又受到审判监督庭再审审理的检验,使得立案和审监之间也形成了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二是认为立案庭进行申诉复查,通知驳回申诉或裁定再审,涉及实体内容,已超出立案庭只能进行程序审查的职能。其实,再审立案的审查与一般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诉讼案件的审查对象是当事人的起诉状,审查的内容是是否属法院管辖

7、、是否符合有关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的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启动诉讼程序。再审立案的审查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审查的内容是这些裁判或调解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裁定立案,启动再审程序。不同的是,一般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是纯程序性的,不涉及任何实体内容。而再审的立案审查因它的特殊性必须涉及对原裁决、调解的实体审查。但立案庭的这种实体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是启动另一程序的必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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