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主体地位与评委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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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采购人主体地位与评委构成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是需求方,有相应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与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对采购人概念进行准确定位以及怎样判定采购人行为的合法性,尚有一些不明朗的地方如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人评委构成问题,怎样界定随机抽取的评委与采购人存在厉害关系问题,除了采购人代表做评委以外,专家评委是否有必要回避采购人等,这些问题值得探讨。采购法与财政部18号令虽然对采购人评委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有些概念与数字尚未完全明确,给基层工作也带来了一些困

2、难与迷惘。一、法律规定不明确从某报上看到一则案例:某地教育局采购电脑,7个评委中除了2个采购人评委外,5个评委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均是教育系统的老师,其中还有采购物品的使用人,供应商知道专家成员构成时提出了置疑,认为评委结构有问题,评标结果应无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供应商对专家构成提出的置疑是否有依据。先从法律法规上看,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

3、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18号令第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在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评委回避的原则是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未曾提及评委与采购人有厉害关系时怎样处理,抑或评委的独特性不可能与采购人存在厉害关系,评委制度已作出了严格管理,至于随机抽取的评委与采购人肯定有厉害关系的说法,似乎有点牵强了,现实操作中可能有许多变数,要具体对待。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招标项目中,评委都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实际上这也是应该自觉遵

4、守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评标结果的权威性,而且评分办法、现场监督、评标领导小组管理等都是对评委的有效监督手段,因此评委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代名词,一般不会受采购人左右,这可能也是法律制定者认为没有必要界定回避采购人问题的原因之一。关于评委组成,政府采购法第38条、40条明确提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委组成结构,采购人代表组成人员之一,三人评委时采购人代表只能是一人,因为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数的三分之二。18号令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部门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5、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从中看出,采购人代表不能与专家划等号,但是对采购人代表的具体数量未作具体规定,一旦有7个评委时,采购人有两名代表做评委也不算违法,案例中的教育局出两个评委也无可非议,但是从公正性角度考虑,采购人出一个评委是最正常的。有些地方实行评委自动回避规定,主要还是针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一定利益关系情况的,评标前的承诺制也很有创建性。二、采购人、采购人代表及评委案例中提到的教育局采购人,教育系统教师评委,采购使用人,这三个概念必须界定清楚。法律对采购人的定义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6、、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过于宽泛与笼统,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从实践层次着眼,我们认为采购人应该是获得采购预算资金,通过合法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使得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履约执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单位,一句话,就是花前买东西的机构。当然由于行政级别问题,可能出现上级机关给下属部门配备采购物品的情况,采购人应该是上级机关,不容怀疑。采购人代表应该是采购人授权的人,可以是本机构的人,也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技术专家,也可以是下属部门的人,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必须反映采购人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以符合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为基本条件的。案例中的评委构成有采购项目的使

7、用人,是不合理的,使用人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教育系统老师作为评委是符合要求的,他们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才能列入评委库的,而且评标时要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原则上是独立的个体,代表自身利益,对自我表现负责,从评标的层面来说,不能代表教育局,虽然具有社会公共政策功能,但还是以独立的个体为主,供应商投诉评委都是教育系统的教师,不符合评委构成原则,是不妥的,我们认为供应商投诉重点应该从评委评标的公正性、专业性方面着手,没有必要对随即抽取的评委评头论足,一般情况下评委的单位也应该保密,并不是想封锁信息,搞暗箱操作,而是出于工作实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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