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主体地位的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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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主体地位的端正  摘要: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没有遵从自己主体的本位,出现了一些“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影响了采购的效果。其原因在于对采购人主体地位规范的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经济效益价值、公共利益目的、廉政建设期望都需要对采购人主体地位进行端正,端正的方法包括两方面:明确采购人权利、义务与责任——从内部矫正采购人主体地位;完善监管机制——从外部匡正采购人主体地位。 关键词:采购人;主体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采购人,又称采购实体或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当中的需求方,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具有主导作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团体组织,现行采购法也对其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并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其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不容置疑。但是,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却未遵从其主体的本位,出现了一些“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影响了采购的效果。 缺位现象   1、采购人本身职责履行不充分。采购人职责主要包括: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认真履行合同和组织项目验收。但是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一些采购人并未充分、谨慎履行自己的职责。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些采购人怀抱着“花的是公家的钱不心疼”的思想,未尽到认真预算的职责,而是随意的、大致的预算,导致采购时候花费了不必要的成本,政府采购没有达到预期的节俭、

3、经济目的。又如组织采购活动,一些采购人贪图简便,只看报价的高低,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供应商资格的职责,导致后来采购的商品、服务质量低下,不能满足政府运作的现实需求。   2、采购人将本身职责委与他人代劳。从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可以看出,不管是集中采购还是一般采购,采购人都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来进行采购有关事宜。因此一些采购人也就顺水推舟,将采购事宜全推给采购中心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劳,将本来属于自己份内的诸如采购方案、投标评审、货物验收等一系列事宜委手他人。自己就坐等着货物、工程、服务上门,对具体采购事宜不过问、不参与、不负责、不再劳神费事。采购人和供应商买卖双方缺乏对话和沟通,导致

4、最后买回来的产品根本不能满足采购原本的目的,徒添了采购成本;出现问题的时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互相推让,导致职责不清,降低了采购效率。 越位现象   1、滥用预算权力进行奢侈采购。因为国家拨款,各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花的是公家的钱,因此浪费奢侈成风。它们“竭尽所能”用国家的钱来满足本单位私欲的途径就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极大的自主权力,采购人通过扩大预算、增加采购项目的方式,为自己购置各种商品、服务,满足自己的私欲,而这些商品、服务根本不在维持政府日常的范围之内,是额外的、没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务。   2、滥用采购自主权力进行违法交易。采购人一方拥有授予采购合同

5、的权力,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占据主导作用,它有权选择与合适的供应商交易、拒绝不合适的供应商的申请。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力被滥用,采购人并不是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而是选择“最利己”的供应商进行交易,这个利己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一己私利。供应商为了获取提供产品、服务和工程的资格,不得不拉拢追寻私利的采购人,因此该领域贿赂成风,采购人接受贿赂滥用职权、违规交易的表现有:违规招标、限制其他竞争者;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倾向性评标等。 二、原因的分析   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采购主体的地位,也规定了成就其主体地位的权利和义务,寄予了对采购人在发挥能动性的同时尽职尽责

6、使用公共资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为采购的希望,但是采购人却偏离了应有的“主体”坐标,出现了“缺位”、“越位”,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某些管理者、采购经手人或者人浮于事、疏于本身职责;或者利欲熏心、滥用权力直接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最根本的原因还隐藏在这些“缺位”和“越位”现象的背后,即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采购人一方来自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存在人浮于事的风气,如果对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很好的程序来规范、对其失职的后果缺乏有力的惩戒机制来制约,这就难以保证行政人履行职责时“如履薄冰”般认真谨慎。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出现“缺位”也就能够解释了。另一方面,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活动虽然披着民

7、事行为的“外衣”,但却深藏着行政的实质。因为采购人一方来自行政机关,采购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因此采购活动也就必然带上了“公权力”色彩。政府采购法为了能使采购经济、安全并实现一定的政策功能,也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自主权。而“公权力”从来存在着扩张的天性,这种天性很容易使权力拥有者凭借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因此采购人在被赋予了较大的采购自主权后,也逐渐异化追逐一己私利。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当中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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