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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官僚资本”概念及没收过程中的界定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官僚资本”概念及没收过程中的界定问题早在大革命时期,就有人使用过“官僚资本”这个名词,用以指清末民初由政府官僚兴办或把持的企业。后来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又有人使用过这个名词,但是由于当时国民党的国家垄断资本刚形成,尚未充分暴露其腐败性和危害性,因此这个名词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深入研究,自然也就没有成为中国革命对象之一的代名词。抗战爆发后,由于国民党实行政治独裁和经济统制的政策,国家资本迅速膨胀,垄断地位明显加强,以及因政治腐败而导致的政府官员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现象,不仅严重威胁了大后方民族资本的生存,而且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1937年发表在《新经济》的《国营事业与
2、民营事业的关系》一文,就揭露一些官僚假公济私或化公为私,形成了一种名义上是国营,实质上是私营的企业。1941年3月,陈伯达写了一本名为《中国工业与中国资产阶级》的小册子(该文于1942年2月在《解放日报》上连载),其中指出官僚与买办二位一体,从金融垄断向工业垄断发展,这类官办的企业,“官营就是‘国营’,‘国营’就是官营”【注:1942年2月8日,《解放日报》第3版。】。同时期重庆《大公报》也刊登了题为《官僚资本与中国政治》的文章,谈到了历史上官僚资本积聚的几种途径,并认为今日官僚资本与之相同。1944年,王亚南在《中国经济论丛》一书中指出:“我们有些国营企业,在外形上似乎是国
3、家资本,但骨子里,它何尝具有国家资本的属性?充其量也不过是私人资本的变相形态罢了”【注:王亚南:《中国工业建设论》第188页,】。在抗战后期,“官僚资本”这个名词已经成为批判国民党国家资本和官僚私人资本的一个通俗名词。中国共产党正式使用“官僚资本”这个名词来概括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官僚私人资本,是在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的政治独裁和经济统制导致了国统区政治腐败、经济凋敝,人民要求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揭露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本质和危害,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官僚资本“即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的资本”【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95页。】,它垄断了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残酷
4、地压迫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并将“取缔官僚资本”列入最低限度的具体纲领中。抗战胜利后,在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压力下,国民党被迫与中国共产党举行和平谈判,并同意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和平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公开场合上用的“官僚资本”概念一般是指官僚的私人资本及他们利用权势地位从事的私人经济活动。1946年1月16日,参加政协会议的中共代表就提出要“防止官僚资本发展,严禁官吏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的活动”【注:1946年1月17日《新华日报》。】。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要求下,上述内容被列入政协会议通
5、过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这是“官僚资本”名词第一次为国民党正式承认,并写入官方的建国以后,随着清理私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公产工作的开展,如何区分私人资本中官僚资本与非官僚资本,再次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50年初,国家一方面将鉴定权限收归政务院,另一方面由中央财经委员会着手制定比较具体的标准。中财委根据考虑政治影响、不致影响私人生产积极性、更有利于台湾解放、争取外逃资金返回四个因素,提出“官僚资本”的定义应该是:凡利用政治特权积累巨大财富者谓之官僚资本,时间则从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起算,在此以前的官僚资本(除汉奸外)概不追究。根据上述原则,官僚资本的范围仅包
6、括:(1)四大家族;(2)现行战犯;(3)虽不在战犯名单内,但其罪恶昭彰,作恶多端者;(4)既未起义亦未立功的各地方战犯豪门;(5)国民党党团特工假借私人名义经营的企业。【注:参见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处理官僚资本的初步意见》。】在没收过程中,界定工作又采取了以下具体的标准:(一)看其是否属于战犯或现行反革命分子。1948年11月,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犯命令,规定国民党政权方面的党、政、军各级官吏,凡犯有所列12项罪行之一者,均为战犯。1948年12月,中共中央以“陕北权威人士”的名义提出了一个战犯名单,这个43人的战犯名单包括了当时国民党方面重要而影响很坏的党政军官僚。
7、1949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没收战犯财产的指示”,指出上述名单是以权威人士谈话名义公布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据以没收财产,但可据以着手调查,如有逃避转移,可明令冻结。由于战犯的标准比较明确,而且没收其财产能扩大政治影响,因此对国民党大官僚的私人资本主要是以战犯罪名没收的。例如对宋子文在中国银行的私人股份,就是于1953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以战犯身分予以没收的。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同年6月,政务院根据上述条例,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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