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208563
大小:5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8
《跨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跨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2、第1 随着国家(或地区)之间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境犯罪也越来越多。爲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各国(或地区)之间必须加强合作,解决刑事管辖冲突等问题,以适应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跨境犯罪范围的界定跨境犯罪,简而言之,是指跨越国境、边境的犯罪。一般来说,在实施统一刑事法律的单一制国家,跨境犯罪就是指跨越国境的犯罪,而在联邦制国家或者不同地区实施不同刑事法律的国家,跨境犯罪则既包含跨越国境的犯罪,也包含跨越边境(或地区)的犯罪。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
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在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刑事法律体制,因此,在我国,跨境犯罪既包含跨越国境涉及到其它国家的犯罪,也包括我国领域之内,跨越祖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这些不同法域地区的犯罪。[1]对跨境犯罪,学者们有不同解释。一种观点认爲,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的行爲或结果跨越国(边)境的情形,如在甲国购买毒品到乙国贩卖,在甲国境内实施杀人行爲,导致被害人在乙国死亡。[2]另一种观点认爲,跨境犯罪是指犯罪人跨越国(边)境的情形,因爲“所谓跨越国境,当然是指行爲人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流动。……跨国犯罪是犯罪人非法进出两国或两
4、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爲。”[3]还有一种观点认爲,跨境犯罪既包括犯罪的行爲或结果跨越国(边)境,也包含犯罪人跨越国(边)境的情形。[4]这实际上是综合前两者的一种折衷说。在笔者看来,由于犯罪学和国际刑法学,立足于犯罪的预防控制和国际司法合作,其关注的重点是犯罪人,因此,在犯罪学和国际刑法学上,把跨境犯罪解释爲犯罪人跨越国(边)境去实施犯罪,自然也无可非议。但刑法学是以行爲爲中心来界定犯罪的,更注重行爲及其所引起的结果,因而,在刑法学上,对跨境犯罪应该从狭义上理解,即仅指犯罪的行爲或结果跨越国(边)境的情形。原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
5、法学博士安德烈•博萨也这样认爲,“所谓跨国犯罪,是指这样一种反社会行爲,即犯罪行爲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了至少两个以上国家的国境线,使得至少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5]二、跨境犯罪的犯罪地由于跨境犯罪的行爲或结果跨越了国(边)境,一般都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实行两种以上不同刑事法律的地区,又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刑事管辖问题上,都是采取属地原则爲主的折衷原则,因而,跨境犯罪之犯罪地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对犯罪地的确定,有以下几种观点:(1)行爲地说。认爲行爲人实施犯罪行爲的地点或场所,就是犯
6、罪地。不作爲犯罪则以作爲义务産生地爲犯罪地。按照此说,跨境犯罪的犯罪地,也就是行爲实施地。(2)结果地说。认爲行爲人实施的行爲引起结果发生之地爲犯罪地。在未遂犯的场合,由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发生,因而有人认爲以结果应发生之地爲犯罪地,也有人认爲以侵害法益的危险地爲犯罪地。(3)中间地说。认爲犯罪行爲与结果之间的场所爲犯罪地。如行爲人从甲国邮寄毒品,途经乙国,到达丙国,则乙国爲犯罪地。(4)遍在说。认爲行爲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至于行爲并不以实行行爲爲限,还包括预备行爲、教唆行爲、帮助行爲,结果也并不以全部结果爲限,只要有部
7、分结果即可,并且在结果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也是犯罪地。现代世界各国(或地区)一般都采取遍在说,并且有不少国际条约也采取这一主张。如1929年的《禁止僞造货币公约》、1936年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等都明文规定,关于僞造货币罪和麻醉品犯罪,如果案件在本国领土内开始、而在外国完成,或者在外国开始、而在本国完成,或者效果及于本国时,本国都能行使刑事管辖权。[6]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爲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8、和国领域内的,就认爲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显然都是采取遍在说。按照这样的规定,跨境犯罪明显都属于“国内犯”(或“境内犯”),本国或本地区自然具有刑事管辖权。三、跨境犯罪对遍在说提出的挑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