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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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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论文.freel);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ofRomanLaasJefferson)便深受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影响。他同洛克一样认为,一个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们的思想。正是在他的强烈要求和各方努力下,美国国会不得不通过了1791年生效的保障人权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此外,如荷兰的两位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不仅开始将法学从神学中解放出来,也为启蒙运动后来在欧洲其他国家的蓬勃发展起到先导作用。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前者三权分立思想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政治
2、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后者对法国大革命影响重大。他们的思想至今仍有不灭的光辉。许多学者都持这样一种观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在于政治经济的变革。20虽然他们并不否认法律观念变革的重要作用,但我认为,法律观念的变革不仅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而且,“由于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所以法制观念的现代化就处于优先的地位。”21之所以这样讲,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观点:西方法制进步始终有其思想支持,并且这种支持有着较为广泛的民众基础,而这正是我们实现法治所缺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通过思想启蒙促进法制
3、观念的变革。(这也是我在前文不厌其烦的叙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以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原因)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95页)其次,从近现代中国历次法制转型的历程来看,一些先驱者(如魏源、康有为、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法观念的更新固然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进步,但由于缺乏深厚的民众基础,结果都不尽如
4、人意,充满反复与曲折。再次,由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是政府推进型的,倘若不重视人们法制观念的更新,就容易形成国家制定法与人们法律意识的脱节,最终延缓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反过来看,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也可以促进政府依法办事,从而成为积极推进法治的重要力量。因此,思想的启蒙与解放仍是我们应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当然,先进法律意识的培养和现代法制观念的树立不是很容易就办得到的,更不是法学可以独自承担的,它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具体的实现途径也需要我们积极的探索。22但我们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要以为它是经济政治变革的副产品,因
5、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和深层心理背景的思想观念,一俟形成便获得相对独立的性质和自我延续的功能,即使当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消失,它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在无形中左右着人们的行为。”23“什么是您的贡献?”“您的贡献有多大?”作为法律现代化“精神驱力的载体”24的法学家无疑应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法学家应该有历史责任感,具备人文主义关怀,有启蒙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分子的天职在于通过唤醒人性的解放来不断地为民族认同和立国理念增添新的活力。中国的法学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需要承担着智者与牧师的双重职责。在一个法治传统本身极为薄弱的
6、国家,我们应当在价值层面上首先肯定法治现代化的一些最基本要素,应当在法律的启蒙、教育方面作出努力,要发挥那种“铁肩担道义”的使命,坚守我们执著的正义理想,为我们的民族和国家激昂些法治信念,在促进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过程中,例如一些学者走上电视25向人们阐释法理,其潜在的社会意义不可低估。只有解放了的人才会有独立主体意识,才会有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才会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笑星陈佩斯的一番切身所感也说明了这一点:“我们从小受的教育就缺乏个性,人们遇事不公不敢伸张。每个人作为一个个体,不论身份多么卑微,必须受到尊重,也理应受到尊重。目
7、前的社会,普遍缺乏独立人格,这一点我们还不如”秋菊“呢。”26他的话值得我们深思。市场经济要求并确认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独立主体的存在,要求承认企业和个人独立的主体利益,尊重他们的主体选择,并通过法律使其得到保障;基层民主的施行,尤其是农村村民自治的推进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必将激发民众的主体能动性和独立自主意识;思想文化领域,人们日益认识到尊重他人独立价值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改革,人们已不再是被动接受或消极等待,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主动参与。如李慎之先生所言:“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就是在客观上和主观上给社会准备了
8、要求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的条件,这在五四的时候是不具备的。我的观察是:五四那点启蒙的力量实在不足以撼动中国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专制主义传统。现在中国的社会条件已经大不一样了。”27正因为如此,法学理论工作者更不应放弃理论的先导性,只满足于做现实的应声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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