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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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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社会及农民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既有相应的权力(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本文分别基于这三个法域检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考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的越位和缺位,反思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和基础作用,提出在社会法视阈下政府应定位在承担法律制度构建、财政支撑和监督管理之责任。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法律价值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3-0037-04收稿
2、日期:2011-12-23作者简介:项贤国(1981—),男,安徽合肥人,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王军(1980—),男,湖北钟祥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民商经济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03250。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曾说过,“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社会及农民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既有相应的权力(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本
3、文分别基于这三个法域检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考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的越位和缺位,反思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和基础作用,提出在社会法视阈下政府应定位在承担法律制度构建、财政支撑和监督管理之责任。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法律价值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3-0037-04收稿日期:2011-12-23作者简介:项贤国(1981—),男,安徽合肥人,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王军(1980—),男,湖北钟祥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民商经
4、济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03250。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曾说过,“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1](p15)传统的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社会保障法制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存在政府、社会及农村社会成员等相关主体,本文基于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视阈下重新检视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责任,认为政府
5、责任存在离位状态,应从社会法视阈对政府责任进行合理定位。一、不同法域下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中政府责任之检视⒈行政法视阈下的政府责任。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2]即规范行政权力之法,通过规范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等方式达到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它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其价值本位。[3]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决定来实施和监管,其构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浓厚的行政法属性,政府颁布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多是基于政治因素考虑,出发点在于维护政治稳定,保障人民政权
6、地位不动摇。这体现出国家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度膨胀,超越了行政法的控权范畴。基于行政法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笔者认为,应重新检视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功效性,通过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可以发现,在国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业生产有序进行和保护农民最大利益这一“三农”政策指引下,先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颁布行政决策,后由政府推动实施,稳定了政治形势,具有极强的功效,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种行政决策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是短期的过渡政策,有很大的盲目性,如果不加以修正将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属性过浓,政府在实施农村
7、社会保障政策过程中过度运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从决策到实施无处不在,使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本位被异化了。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在保障农民的生存权,而不是扩张行政权力的范围。显然,行政法视阈下政府责任的归位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构建,但带来的弊端和矛盾也显露无疑。⒉经济法视阈下的政府责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本国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为其核心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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