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wto价值观念变革中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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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WTO价值观念变革中国行政法[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度与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公平、自由、公开的价值取向差距甚大,必须变革现行制度,以兑现中国入世承诺。[关键词] WTO基本法律原则;中国行政法;行政变革中国加入WTO,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相对而言,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行政法的冲击更为直接和全面。如何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从而保证政府的行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完成我国入世承诺亟待解决的问题。一、WTO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观念WTO基本法律原则有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及透明度原则。其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国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并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体现其公平、自由、公开的价值取向。我国当前要建立对外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自由、公开。为实现现代法治国家,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法律调整,而受这次调整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应是行政法。根据中国入世文件和WTO一揽子协定的规定,我国大规模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在我国入世承诺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两个问题:中国对外开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中国国内市场的平等竞争条件。其中

3、心任务是尽快建立法制基础上的市场机制,而这个任务的承担者正是政府。政府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中必将起关键作用。即使我们不加入WTO,同样需要以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来废除、修改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和完善为建立法制、高效、公正的政府所必需的新制度、新规范。现在我们更应以加入WTO为契机,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依据WTO法律精神来改进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二、我国行政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WTO基本法律原则体现的第一个价值观念是公平,而我国行政制度在几个方面存在不公平、公正或不完全公平、公正的差别对待。1.对人的差别对待。由于

4、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有严格区分,持农村户口的人在入学、择业、就业方面与持城市户口的人相比处于劣势地位。2.对企业的差别对待。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地位不同,一般来讲,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资源利用方面享有优势;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进出口方面享受某些优惠;民营企业较之各方面均处于劣势。3.地区的差别对待。经济特区至今仍保留某些非经济特区不能享有的优惠政策,难以体现公正、公平的精神。WTO基本法律原则体现的第二个价值观念是自由,而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和运作实践,仍存在不少妨碍市场主体自由和个体发展自由的障碍。1.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某些行业、领域被国家

5、垄断后,一般企业、个人就丧失了在该行业、领域从事活动和发展的自由,这同时体现了不公平。2.行政过分干预。自由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因而需要国家干预。但这种干预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来进行,现在却存在诸多非法干预。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却收效甚微,甚至起到了负作用。3.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地方保护主义是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具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综合体现,其不仅妨碍企业、个人进入相应地域的自由,更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WTO基本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第三个价值观念是公开。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了政务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尝试,但在行政法制度及

6、其运行方面与WTO的透明度要求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体现在两方面:1.暗箱操作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公开的情形,行政规划、行政许可的制定尚无一定的法定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2.行政相对人获取政府信息难。相对人获取政府文件的有效途径目前极其有限,而对于信息公开,法律也没有规定统一的运作机制。同时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主动提供信息或拒绝其申请提供信息的情况缺乏救济方法。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法与WTO基本原则存在较大差距。要缩小差距,首先应转变观念,破除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公轻私、重国有轻民营的观

7、念和在实践中因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外资优惠而忽视公正的各种差别对待制度。其次,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我们应尽可能的消除各种障碍,以积极的态度去创造条件,培植企业自由竞争和个人自由发展的法律环境,完善透明、民主的行政执法程序。具体的说,应完成以下几个方面变革:1.充实与WTO实施相关的原则。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未能形成共识,WTO基本法律原则公平、平等、公开理念在我国行政法原则上无从体现。在许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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