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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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革序言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这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一个里程碑,同时又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一步荣誉经济全国化的潮流,为世界的繁荣、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为了恢复中国在WTO的成员国地位,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

2、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是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于WTO有关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改革为视角,结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WTO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WTO几个最主要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行政法制度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文章充分认识到,在WTO背景下进行的行政法制度改革,同时也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挑战。一、WTO与行政法的关系1999年

3、以来,随着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定的达成以及中国入世协定的达成以及中国入世已成定局,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包括部门行政法,也包括一般性政法、涉及法律、也涉及法规、规章等。修订的目标是确保我国法律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WTO要求的成员方政府的管理遵循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所有涉及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此项背离。WTO与行政法的关系是通过WTO的协定和协议的国内实施作为桥梁的,因此,要探讨WTO与行政法德关系,必须研究WTO协定和协议的国内实施问

4、题。根据WTO协定和协议的要求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WTO协定和规则的国内实施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统一性。即必须确保WTO协定和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所谓统一的实施,至少包括以下的含义:第一,WTO的所有的协定和协议,包括我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和报告书,以及与所有的其他成员签订的双边协议,都必须在国内得到统一实施。第二,上述法律文件在任何一个成员所管辖的区域内部必须得到一体遵循,不能有任何例外,已经成立有特区的,必须如实向WTO的有关机构做出报告,并纳入其监督视野之内。第三,必须上下一致,中央和地方一致,即是说,WTO协定

5、和协议不仅中央政府应当执行,所有的地方,不论整体如何,都要一体遵循,不能有所例外。不允许存在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允许地方的任何规范同中央规范相抵触,同WTO的协定和协议相抵触。第四,统一实施不仅包括立法上的统一,而且包括执法与司法的统一,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总之,不允许违反WTO协定、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规范行为存在;不允许地方的法律规范违反中央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矛盾。其二,公正性。几必须确保WTO的协定和协议在国内得到公正的实施。所谓公正地实施,根据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至少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

6、正两方面的要求。程序公正,既适用于立法程序,也是用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立法程序的公正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程序上。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决定者、裁判者或具有相反利益的代理者;原则上如果要对某个当事人做出不利决定,应当事先听取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允许其陈述、提供证据或辩驳;如果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决定者或裁判者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保持高度的透明,并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程序事项;等等。实体公正,既适用于法律规范,也包括个案决定。基

7、本要求是:一是必须贯彻平等原则或非歧视原则,即同等条件同等对待;条件不同,区别对待。二是公平竞争,互惠互利。三是等价有偿。四是信赖保护,即保护善意执行有问题的法律规范和决定、判决的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公共负担平等。其三,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实质必须保障WTO的协定和协议在本国得到合理的实施。合理性要求及使用与法律规范和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个案决定或裁判。其基本内容是:第一,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个案决定和裁判除了在外表上符合WTO的协定协议以外,还必须在实质上具有正当性;第二,要正确行使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判

8、断权和自由裁量权;第三,采取与贸易有关的限制性措施和支持性措施都必须合理正当,并符合WTO协定和协议的宗旨和目的;第四,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即手段和措施必须与目的相一致,手段和措施不得大于目的的需要,以成本最低、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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