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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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理由对于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理由导读:【摘要】公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其他生产和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公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决定了其他生产和人们生活的质量。出于公益的目的,早期各国普遍对公用企业实行垄断的经营方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的弊端逐渐显现,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转变这一目前状况,那么法律规制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从公用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用企业及反垄断法律规制目前状况、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倡议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理由  167

2、4-4810(2012)02-0199-02    一公用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公用企业的概念  公用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通过X络或基础设施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或产品的企业。  2.公用企业的特征  公用企业属于一般作用上的企业,自然具有企业的一般特性,但公用企业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生必需性。公用企业的基本特性,不仅表现在满足人民生活及其他生产性经济活动的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性,其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其提供的产品在需求上具有显著的普遍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经济生活、居民生活息息相

3、关,具有公用性。  第二,公用企业通过X络或其他基础设施进行经营。X络是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形成的交通运输X络;邮政X络;X络;电力和煤气、天然气传送X络等。  第三,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更多的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垄断。简言之,自然垄断就是单一厂商在某一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最有效率的市场状态。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越多越有竞争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性,该行业的效率就越低。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X络和其他设施的

4、高成本重复投资。  二我国公用企业及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目前状况  1.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后果  第一,强制交易。公用企业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强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滥收费用。公用企业凭借市场独占地位,向用户收取不该缴纳的费用或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赚取高额垄断利润。公用企业在营业过程中,普遍附带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  第三,歧视行为。公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予具有相同条件的相对人在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方式或其他条件上的差别待遇,通常以

5、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出现了许多对企业有益、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而消费者迫于无奈,只能无条件接受。  以上种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究其理由一方面在于在公用企业引入的竞争机制不充分,行业内缺乏竞争,另一方面是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监管。我国公用企业现行的行业立法,大多是本行业自己起草的,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公用企业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利益多有忽视。因此也就造成了一系列的弊端,如,不公平的竞争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权利集中,引发社会腐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2.规范公用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目前状况

6、分析  我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特定行业的行业立法,如《铁路法》《电力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执行了多年,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理由: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就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而言,仅仅规范“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一种行为。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法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定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扩大解释,但仍无法适应竞争化改革的需要。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常常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不力,造成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未能遏制

7、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理由。  第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时间较早,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的期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一方面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紧迫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在管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方面还不具有足够大的威慑力。  关于行业立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还没有确立,法律使用起来存在不少理由:首先,现行的《铁路法》、《电力法》等行业法规大多制定于竞争化改革以前,其指导思想往往是为

8、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因此无法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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