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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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本文:宋伟,陈百明,陈曦炜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宋伟1,2,陈百明1,陈曦炜1,2(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49)摘要: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往往偏大,其主要原因是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对象的指代不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3种:①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②推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重来的思路;③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的思路。但后两种思路目前仍没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而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已经具

2、有了较好的研究基础。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是“木桶效应”理论和“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以这两个理论为基础可以建立潜力逐级订正的估算模型。利用估算模型对2020年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进行测算表明,经济可行性对于潜力转化的限制最大,社会接受性次之,自然适宜性对于潜力转化的限制最小。理论和实证的分析均表明潜力逐级订正法可以很好地修正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在县域及其以上层次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测算中应逐步推行该方法。关键词: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1002-

3、6819(2008)Supp.1-0001-05宋伟,陈百明,陈曦炜.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J].农业工程学报,2008,24(Supp.1):1-5.Songi=M现状i-M人均标准i×Pi(1)式中Mi——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M现状i——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现状面积;M人均标准i——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Pi——某时期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农村人口数。由于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简便、易行,它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的编制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影响极为广泛[6]。但经过长

4、时间的实践应用后,许多学者、专家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的编制和评审过程中都发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总是偏大难以实现。于是,许多学者开展了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研究工作,希望发现问题所在,但都没有成熟的研究结论。直观地分析,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公式中共包涵了现状农村居民点总面积、人均用地标准和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3个因子,潜力偏大只有以下4种可能:①农村居民点现状面积偏大;②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偏12全文查看小;③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偏小;④以上三种情况的共同作用。显而易见,出现第

5、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为国土部门拥有一套口径一致且具有连续性的土地利用数据。如果统计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偏大,则规划基期和目标期的面积都会偏大,两者相抵不足以造成潜力测算结果偏大。至于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目前的预测方法有很多,不同的预测方法产生的预测结果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难以辨别。但我们可以通过计算过去某一时期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然后与现状比较的方法,观察是否是人口因素导致了潜力测算结果偏大(例如我们可以用1990年的农村居民点现状面积、2000年的农村人口和用地标准测算19902000年

6、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通过计算后我们发现,即使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和农村人口完全是准确的,测算出的潜力结果依然偏大。那么,造成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偏大的原因只有一种,那就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偏小。但是现有的很多农村居民点整理实践都表明,在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中人均150m2的标准上限并不难以实现。恰恰相反,已经开展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案例表明,农村居民点的腾退率常常达到70%左右,整理后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常在60100m2之间[7]。既然人均150m2的用地标准在整理实践中可以实现,为何按照人均150m2测算

7、的潜力却常常偏大?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指代对象之间的差别。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暗含潜力测算对象一般指县域(市域、省域或国家层面)内的所有农村居民点,而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标准对象一般仅指某些待整理的农村居民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即我们很少有可能在规划期内把某行政区内的全部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假如我们在规划期内只整理了行政区内1/100的农村居民点,并且整理后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现状都低于人均150m2;在利用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潜力时,我们会将行政区内的所有农村居民点看

8、作整体,然后将开展整理的1/100的农村居民点腾退出来的土地面积平均到行政区内所有的农村居民点上,其结果必然是规划期末行政区内农村居民点的平均腾退率极低,人均用地面积远远超过150m2,潜力测算结果明显偏大,这便是问题的症结所在。1.2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修正思路1.2.1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偏大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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