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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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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末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况谈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xx县检察院周辉内容摘要:“宽严相济”是当前一项的司法政策。多年来,政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直注重“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了的,未成年人犯罪确未控制,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还应当客观、、慎重,握的条件。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如何地既地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末成人合法权益,其健康成长,是当前面临的问题。青少年犯罪逐年呈增长趋势
2、的特点,政法机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已的,也产生了负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对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犯罪了的思路。本文从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情况谈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对青少年犯罪的情况(1)缓刑使用过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审判机关完全每个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即本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后果等。在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除因作案次数多,判缓刑外,投案自首,几乎都判缓刑。2004年至2006年8月份,我院共接到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罪判决34件68人,,判处
3、缓刑的35人,占未成年犯罪有罪判决总数的51.5%。(2)打击不大。对未成年人的量刑,的威慑作用。xx县未成年人犯罪下降,而且呈上升趋势,2001年10人,2002年18人,2003年22人。并且在判刑后重新犯罪也,如周磊,2002年12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志强,2003年4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纠集五人,于2003年6月抢劫犯罪活动。(3)附加罚金刑过多。未成年人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无直接收入。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罚金往往由监护人交纳,剥夺其犯
4、罪资本的刑罚目的,相反以钱赎罪的印象,达预防和特殊预防之。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的误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常思想认识上的不,上的不,失之于宽,失之于严,未成地把握恰当的尺度。当在“严打”方针时,往往专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受刑事制裁本身,强调以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而遏制犯罪的目的,也即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效应,这误区。偏重于严,就会忽略惩罚与教育相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达挽救的目的。例如未成年人平时不错,偶然地实施了某种犯罪,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罪)的情况下,“严”以处之捕、诉、判的话,很有将他过早
5、地“推”入染缸,难保使他在看守所、监狱里不受到某种负面的“帮教”,很难说不会使他陷得更深而丧失改过自新的希望,从而仇视社会。非但达挽救的目的,反而是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误区之二,一味地只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刑事政策,凡遇到是未成年人,一概从轻,不批捕、不起诉。结果依法应捕、应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的片面认识之下不捕不诉,以为这在教育挽救了。殊不知刑事惩罚本身教育,只不过是的教育而已,有时则是既又的教育。如系未成年人的在校学生,实施了某种犯罪,其主观恶性,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考虑到他是在校学生的因素,出于挽救的目的而不
6、捕不诉的话,这在他本人心里就会产生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很难说以后不会再轻易以身试法。片面地重保护,轻打击,这无疑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误区产生的根源在于,在每个办案人员的认识、理念理解法条的不;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依据的既有刑事法律规范,又有“严打”方针和“轻缓”政策,在运用时有时显得无所适从,由此难免产生上的偏差。在工作中应力求误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地适用法律,地领会立法及刑事政策的本意,克服随意性、片面性,力争在思想认识、理解法律、办理中的性和性,如此才能地法律的尊严。而宽严相济原则,把握宽严相济尺度,则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
7、案件上述误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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