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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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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属地管理工作意见为了切实做好全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六条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范围居民常住户口在我市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厂矿企事业、党政机关以及私营、个体企业登记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二、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居民购买开发商(含国营、集体、单位、村居、外资、个体)所建设的楼(
2、平)房,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单位都要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为持有房产证或虽无房产证但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且实际入住的居民接收常住户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收取费用。村(居)委员会对在本村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居民,要根据村(居)两委意见、村(居)民代表会研宄的意见,决定外来购房户可否享有居住所在地村民待遇问题,并要由迁入村(居)委会与迁入户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今后在村民待遇方面出现纠纷。(二)居民户口现在我市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管理而本人(本户)在原籍或实际居住地生活居住,即人户分离的,应当将常住户口迁移至本人(本户)现在居住生活所在的
3、村(居)民委员会,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各户口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无条件地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居民居住生活所在地村(居)和户口管理单位应无条件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三)单位的居民没有固定住所的,其户口仍由现工作单位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四)居民有2-3处楼(平)房的,应以经常居住生活的楼(平)房为固定住所,并到固定住所所在地村(居)、单位登记常住户口。居民因搬迁、购新房迁居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公安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三、与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一)子女入学问题。实
4、行户口管理属地管理后,我市居民的子女入学事宜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有工作单位的育龄妇女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工作单位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单位挂空户口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口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时要认真核查《户口迁(出)入计生审验证明》,无证明的要督促其尽快补办。(三)独生子女费问题。户口迁入市区居民委员会(不含村委会改居委会)居民,其独生子女费确属无单位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负担。迁入各村委会的,其独生子女费由村委会所在办事
5、处(镇政府)负担。(四)农村医疗保险问题。购房人员常住户口迁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如自愿入保,由市卫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五)低保问题。城乡贫困户申请低保的居民均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逐级申报,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四、组织领导及职责为切实搞好全市常住人口户口属地管理工作,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办公
6、室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市公安局、信访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教体局、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常住人口户口属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机关要本着简便高效、服务群众的原则简化有关审批手续,认真实施。各户口协管单位要积极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登记。对借户口迁移之机搭车收费、乱收费或以各种理由限制户口迁移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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