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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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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做好工伤认定的建议民革潍坊市委会傅文目前在劳动用工领域,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多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很难维护自己权益。即使职工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由于右关部门的工作作风问题,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影响到职工的切身权益。0前较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职工同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难。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一般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职工需要采取到劳动仲裁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才能认定劳动关系,但如果职工持有过去签订的过期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提供,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
2、况下,职工持过期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应当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而不应当让职工去仲裁劳动关系,以减少职工的诉累。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2009年7月20口(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夫系的职权。因此建议省人
3、社厅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放手认定劳动关系,不要把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一推了之,导致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出现不应有的麻烦。二:提供证人证言难。现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要求职工提交两名证人证言,但职工提交证人证言有可能存在诸多困难。如在职职工怕单位领导打击报复,不敢出来作证,或其他职工与单位老板存在利害关系,不出来为劳动者证明工伤;或劳动者人缘较差,没有人愿意为其作证等都可能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获取。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该条件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未强制规定的。从立法上讲《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是部门规章,其
4、效力均高于《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出现相抵触的情形应当是无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这里要求的受伤害职工的证据并没有强制要求是证人证言,而可以是其他的证据。因此建议省人社厅修改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去掉两名证人证言的强制性规定,改为职工自愿提供,没提供不影响工伤认定。综上所述,建议劳动保障行政
5、部门改善工作作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放手确认劳动关系,将难以提交证人证言的职工工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如果职工不能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就推定职工工伤的主张成立,而不应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没有证人证言为由拖延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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