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族试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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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家族试论(3)四、家族宗族之凝聚与累世同居(一)秦汉“宗族”及其扩张族是家的延伸,一群人虽不同居,不合籍,也不共财,但仍以某些因素联系,在现实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层面中或多或少地成为一体,这就是族。以血缘联系的,亲者为家族,疏者为宗族;以婚姻联系的,有母族与妻族。本文所论只限于血缘的族。《尚书·尧典》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自西汉以下解经的儒者对于“九族”的义涵颇有异说,大抵今文家以为九族包括血亲和姻亲,孔颖达《正义》引《异义》云:“夏侯、欧阳等以为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古文家则坚持异姓不在族中,陆

2、德明《释文》曰:“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凡九族马郑同。”[103]《白虎通》卷三下宗族条两存其说,不能调和。远古尚矣,文献难征,氏族时代的社会结构更不能以秦汉以下的社会来比论。《尧典》“九族”与“百姓”对言,恐怕指多族而言,不一定是直的九世或横的九族。《汉书·高帝记下》云:“置宗正官以序九族。”九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2]核心家庭比数,江苏江宁286家占78.61%(言心哲《农村调查》,1935);浙江嘉典5113家占75.45%(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1936);江苏昆山、广东揭阳、北平、漠口四处农村2422家,占

3、72.8%(d.s.Smythe,ThepositionoftheChineseFamily,1925)。引自芮逸夫《中国家制的演变》,收入《中国民族及其文化论稿》(艺文印书馆)页751。[103]俞樾《九族考》,《皇清经解续编》卷一三五二。也是笼统的指称,刘季没有九族可序的。西汉初期贾谊只说“六族”,《新书·六术篇》曰:“人有六亲,……亲戚[104]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六亲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则宗族扰乱,不能相亲。”六亲包括那些人呢?贾谊说: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

4、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新书·六术》)六亲即父、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从曾祖昆弟、族兄弟,其实质内涵与《仪礼》丧服制的五服完全相同(参见本文第一章),惟名称稍异而已。我们认为论秦汉以下之族应以《丧服传》为本,理由亦在此。不过,战国秦汉文献,连六亲也少讲,比较常见的是“三族”,尤其刑章律令“罪及三族”是指极重的罪刑。[105]《史记》云,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秦本纪》)《商君书·赏刑篇》:“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墨

5、子·号令篇》:“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这是秦的三族罪。秦王政九年嫪毒矫诏造**,伏诛,“夷缪毒三族”(《史记》之《吕不韦列传》、《春申君列传》同)。秦二世“具(李)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史记·李斯列传》)。《汉书·高帝纪下》,高祖九年:赵臣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下狱。诏:“敢有随王,罪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4]亲戚指父母兄弟,参见注[47]。[105]春秋末叶,楚公子弃疾发动政变,灵王奔于山野,遇其故锅人,令他代为求食。鋗人曰:“新王下法

6、,有敢镶王、从王者,罪及三族。”(《史记·楚世家》)可见三族刑不限于秦国而已。同卷,高祖十一年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梁王彭越谋反,皆“夷三族”。《史记·季布列传》高曰:“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汉三族罪是承袭秦制而来的,《汉书·刑法志》故曰:“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据崔寔《政论》说:夷三族之令是萧何所作的《九章律》之一(《后汉书·崔寔列传》)。按《刑法志》文帝二年(前178)一度废止三族罪,后元元年(前163)新垣平谋反,“复行三族之诛”。[106]“三族”包含那些人,向来有张晏和如淳两种说法。

7、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则以为“父族、母族,妻族”。具见于《史记·秦本纪·集解》与《汉书·高帝纪》注所引。裴驷两存其说,颜师古《赞》从如淳。清人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分考一》“夷三族”条对这两说颇有辩证,而折衷于如淳、师古一派。[107]但这派说法是否合乎秦汉社会实情,不无可疑。如淳注解《汉书·景帝纪》三年冬十二月的诏令引《汉律》曰: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大逆不道即谋反,而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也就是夷三族,如淳之说显然自相矛盾,张晏的说法反而比较可信。证据不限于这条《汉律》。前引《商君书·赏刑篇》说不行王法的官吏,刑及三族。同

8、书《画策篇》曰: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父、兄、妻即三族的范围。秦昭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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