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措施与评价

韩国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措施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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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措施与评价

2、第1 一、危机前韩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前,韩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其金融体制亦以政府干预为主要特征。在这种体制框架之下,金融监管作为宏观调节的手段之一,主要服务于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是力图通过政府提供无限担保对国内金融机构实行保护。在监管体制上实行的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体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韩国政府逐步意识到过度干预金融市场带来的弊端,试图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但许多人却误以为减少干预即是放松监管,从而

3、导致金融监管日益松懈,金融业潜在风险逐渐加大,分业监管的体制漏洞渐趋明显。  二、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韩国政府随即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改革,先是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后又于1999年设立金融监督院(FSS),并将以往分别隶属于韩国银行、财政部、金融货币运营委员会(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的各类监管职能统统转移至金融监督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以及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SFC),由这套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集中监管。  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是由政

4、府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委员会性质的政府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三:一是对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二是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三是检查、指导金融监督院(FSS)的日常监管活动。  金融监督院(FSS)是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民间公益性机构,其主要使命是依照金融监督委员会(FSC)的指令,负责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和检查活动。内部机构则按照监管对象(金融机构性质)分工设置。  改革以后新成立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在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时,主要从五个方面着眼:(1)维护金

5、融监管机构的统一性与制订科学的监管原则;(2)维持金融企业的健全性;(3)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4)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质;(5)逐步完善那些在发达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但在发展中国家恰恰十分缺乏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等等。  但是,与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所不同的是,一方面,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订方面的决策大权依然保留在财政经济部,而日本最近已经将此项权力从财务省移交至金融厅;另一方面,韩国(中央)银行已经将银行监管权完全交给金融监督委员会,而日本(中央)银行则保留

6、了对与其有交易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考查权”。此外,虽然在名义上,韩国银行和财政经济部仍然拥有参与对金融机构实施联合检查的权力,但迄今为止,在具体运作时,无论是韩国银行还是财政经济部,实际上都尚未参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韩国政府迅速将刚刚成立不久的存款保险公社的权力扩大,一方面将保险对象从银行储蓄存款扩大到证券保证金和保险赔偿金等领域,另一方面赋予存款保险公社对投保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力。由于韩国目前实行的是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制度,因此这就意味着存款保险公社亦拥有对全部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力。但是到

7、目前为止,存款保险公社的检查监督重点仅限于其旗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所购并的那些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  三、韩、英、日三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模式比较  韩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日本一样,其基本模式是学习英国近年来所实行的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又结合了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因此在细微之处又有所不同。  韩国虽然在金融危机之前加入了OECD,但与英国和日本相比,不仅在经济发展阶段上尚有较大距离,而且其金融监管历史和监管水平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韩国改革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某些细节上,例如,在金融政策法规决策的归属

8、、与中央银行的关系、甚至金融监管机构自身的构成和性质等方面,仍然与英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详见表1)。表1韩国、日本、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英国  日本  韩国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一体化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厅金融厅(但地方金融监管委托地方财务局代管)金融监督委员会下设金融监督院监管机构性质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民间机构金融法规决策金融服务厅金融厅财政部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放弃银行监管权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拥有根据合同对所有交易对象的考查权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放弃银行监管权;但可要求参与联

9、合检查  四、有关韩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讨论  围绕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韩国曾经展开过一场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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