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ID:23697823

大小:62.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09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_第1页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_第2页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_第3页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_第4页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199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标志着我国逐渐将国家的部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体系中。20多年以来,行政法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取得长足进步,人民群众在行政法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司法救助,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步突显,最为突出的就

2、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问题,其认定规则设计的科学性不断遭受质疑,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也较为复杂。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以行政主体理论为依托,与行政诉讼被告对应的是行政主体。社会进步的同时,行政主体也呈多样化发展,不断出现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而行政诉讼制度中强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必备条件,即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此一来就排除了部分公共行政组织成为被告的可能,其后果是行政相对人无法将这些组织不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诉至法院,人民权利的保障遭遇瓶颈。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

3、则,有效解决理论和实务界中存在的疑惑,构建新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一、何为行政诉讼被告  在我国,公权力一方独大的局面往往导致的是行政公权力有意无意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政救济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会选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需要在庞杂的行政组织系统中确立某一行政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前提。任何诉讼中的原、被告都不可或缺,如果无法确定行政诉讼

4、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形式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最为复杂也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被告。本文囿于篇幅,并未深入展开对行政主体理论的论述,仅以该理论为基点探讨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的适格行政诉讼被告分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正常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日本有学者认为,当事人适格应当是具备法律规定能够参加诉讼程序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为适格,反之则不适格。法院对于被告不适格,通常的做法是建议原告重新起诉确定正确的被告,或者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我国对行政诉讼被告下

5、的定义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后,被通知参与应诉的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我国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见相关学者的观点。简单来说,我国对被告资格的确认往往与行政主体资格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  (二)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采用了总结式和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初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及经过复议而被列入被告的范围。并且从《行诉解释》的相

6、关规定来看,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行政机构和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后,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具备三个条件即为法律上的行政诉讼被告:1.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受到侵害;3.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向其发出应诉通知。具体来说,我国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两个规则:1.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才能是行政诉讼法上的被告;2.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同时还必须是行政主体。即是说,我国在行政主体理论支持下确立的

7、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导致的问题是某一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未必就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而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在某些条件下却又能够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应是何关系  (一)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  1990年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伊始就面临如何设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难题,面对这一个新鲜事物,当时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比较茫然。在发展过程中,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以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切入,学术界慢慢认同了这一观点。可以这样说,这种思维方式是受到实用主义动机的影响,自《行政诉讼法》纳入国家法律发展体系之始,行政主体也就等

8、同于行政诉讼被告。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发展在前,而后才有了行政主体理论,加之我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