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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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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执行程序合法性要件目录一、内容摘要--------(1)二、关键词-(1)三、正文---(2)四、三、行政执法主体应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为了更公正的处理违法行为,使事实更加明了,使证据更加确凿,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充分的听取相对人所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行政法的民主性及其显著的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方面。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自己的权益,
2、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行政主体在形成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咨讯。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应包括这一要件。行政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向相对人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各种咨讯。对相对人所表达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行政主体应当听取和接受,这也是行政公开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设立相应的听证制度。在执法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集中体现了行政听证制度,因此,建立公正的听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听证制度。它是一种法定的特别
3、适合于行政执法的事前行政程序制度,世界各国普遍在行政法领域广泛运用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也在我国开了听证程序的先河,确定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这是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听证,表明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听证,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
4、。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但采取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使行政机关能够广泛的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合法、公正的执法,有利于形成公民参与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强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要求和内容:(一)、告知与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利害
5、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二)、公开听证。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以免行政权被滥用的情况发生。但听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三)、回避。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不能主持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
6、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3)项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明确引进这一制度。(四)、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作出该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驳,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公正、合理。必须强调的是,在辩论时不能因行政相对行政决定提出质疑或反驳而对其加重处罚。(五
7、)、调查证据。调查证据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事件作出决定前,对事件违法现象进行的收集违法资料的过程,便于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处理。调查听证过程中要把收集认定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它不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和当事人申请的证据范围所限制。由此可见,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如果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允许其在合理的时限内陈述和申辩,提供证明自己不受处理的有关书面材料,而不论这种申辩和材料是否成立。即使在紧急的情况下,也应当保证相对人的这种权利的行使。对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显而易见的,执法主体也应该给予相对人这种机会。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处罚
8、数额较大的案件实行听证角度出发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成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履行听证程序。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对听证作了一些限制,但是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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