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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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市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乡(镇、办)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X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事故事故单位

2、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四)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整修、生产;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  (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有关证件过期、人证不符;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产资源;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矿山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  (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基础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评估(评价)不合格而擅自生产;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

4、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医疗保险;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检查向检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报表、证照或对检查单位提出安全隐患拒不进行彻底整改;  (十六)本条(一)至(十五)项情形以外其安全隐患;  (十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求被检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产品;  (十八)执法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公正执法;  (十九)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

5、产举报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共分六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一)举报重伤1-2人事故奖励300元;  (二)举报死亡1-2人或重伤3至9人事故奖励1000元;  (三)举报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奖励3000元;  (四)举报发生重特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逃匿具体地址奖励5000元;  (五)举报煤矿企业违规、违法偷生产经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  (六)举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隐患每条奖励100元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同一案件对第一时间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其给予表扬  第七条同一案件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由第一受理时间部门查证属实后负责奖金兑现  第八条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确保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举报受理、隐患处置和奖励兑现机制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条 受理举报后不立即派人查处、为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草率处理举报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兑付可采取邮寄、转帐等多种保密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负有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举报不实、恶意举报、影响安全执法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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