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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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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内容摘要]附条件逮捕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完善逮捕制度而出台的一个新举措。该制度从酝酿之初至今就其存废的争议一直未断,但从短短几年的实践来看,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运行良好。有限制地使用附条件逮捕,一方面能有效化解侦捕矛盾,另一方面又能确保案件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更希望能逐步完善其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键词:附条件逮捕运用实践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六十八条对我国逮捕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逮捕是指由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2、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1]。逮捕作为一种古老的司法制度,不仅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在惩治犯罪、促进司法文明和依法治国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浮出水面,突破了传统的逮捕标准,无异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学界争议较大。笔者拟对就该制度的产生、现状及完善措施作一探讨,以繪读者。一、附条件逮捕的产生及不同认识自《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实行的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标准,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一标准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逮捕的条件适当放宽。虽然现行法律规定降低了逮捕条件,有利于
3、侦查活动,但是却带来了高羁押率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如果遇到案件证据不完善,只有等到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时才能释放犯罪嫌疑人。为减少羁押,保障人权,早在1998年附条件逮捕制度就初见端倪,有的称为“风险逮捕”,有的称之“有条件逮捕”,有的称为“相对批捕”。经过多年酝酿,XX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肯定。XX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中正式确认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附条件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后,在学界却出现“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支持否定说的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直截了当地
4、指出,附条件逮捕降低了逮捕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可捕可不捕的刑事司法政策,它将增加逮捕和羁押的数量。支持肯定说的陈光中教授则认为,目前不附条件的逮捕实质上要求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超过了法定标准,而附条件逮捕则基本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认为,附条件逮捕同样遵循刑事诉讼法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原则,“批捕尺度”不但不逾矩,更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捕条件的回归,附条件逮捕就是为了解决逮捕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控制逮捕。二、传统逮捕制度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区别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强行剥夺
5、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由于其具有强制适用性,我国法律对逮捕权的的配置作了严格规定,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权在我国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可以行使,公安机关享有执行逮捕权,但没有决定或批准逮捕权;人民检察院率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但不寧有执行权;人民法院也只享有决定逮捕权,不享有执行逮捕权[2]。传统的逮捕制度与附条件逮捕制度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
6、,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证明标准是已经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而附条件逮捕适用条件则是:1、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2、确有逮捕必要;3、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逮捕后,其配套措施有:1、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2、侦查机
7、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4]。显然附条件逮捕制度相对于一般逮捕制度的证据标准已不同,从证明程度上放宽了逮捕条件。一般逮捕制度从证明程度上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附条件逮捕制度则规定证据虽有欠缺也可以作出逮捕,其对证据的证明程度显然较低。在法律效果方面,传统的逮捕措施执行后必然产生诉讼,而附条件逮捕措施执行后并不必然产生诉讼,如果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则会撤销逮捕决定。逮捕标准的放宽,是否会必然导致羁押率的上升和影响逮捕案件的质量呢?我们从一组数据来看,2002至2003年二分院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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