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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税收政策培训材料【由普金网整理提供,普金网财税服务联盟火热招募中!】第一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二、定义解析:(一)境内:1、细则解释:⑴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⑵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⑶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⑷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特殊规定: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
2、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⑵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眷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国税函[2010]
3、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5)自
4、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二)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简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称非应税劳务);(三)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劳务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
5、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另: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三、特殊纳税人规定:(一)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出
6、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三)除上述两条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应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四、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判定(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7、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二)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
8、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营业额。五、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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