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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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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 “亲亲相隐”,也
2、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
3、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
4、中开袒护之例。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袒护支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代,法律已经经再也不请求子孙作证。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构成为了1套彻底的制度,且相隐的规模入1步扩展,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一样划定了“同居支属有罪相互袒护”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划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责,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责,子亦须受杖1百、徒3年之罚。”2、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
5、”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朴地理解为对于家的管理与管教,必定包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迷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执行诸侯分封制,是1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知以及道德感、人对于支属的顾惜以及呵护、对于安全的需要、对于信任的寻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盛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形成为了“亲亲相隐”制度发生以及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发生以及存续提供了广阔以及深厚的心理泥土。只要社会瓜
6、葛以及秩序仍旧需要亲情以及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于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融洽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1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敬人性,就要尊敬其对于于支属的偏爱,绝管这类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于社会并非有益。而法律一样不是僵化以及绚烂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于人的终于关怀,就不应该逼迫1个人往做背违伦理的事情,不应该让1个人往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3、“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1)“亲亲相
7、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天然经济为主导的,1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类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构成为了1个相对于于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保持这1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类家族结构的模拟以及放大。这1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时间沿用并患上到不断发铺以及完美,主要因为:其1,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划定婚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其2,它有益于保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瓜葛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以及等级制度是
8、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3,这1原则保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益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支属相隐的划定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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