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全民创业暨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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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全民创业暨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宁津县民营经济发展局二〇一五年一月说明 一、本《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下称《汇编》)是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宁津县人民政府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会议上关于抓好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落实兑现的会议精神,县民营经济发展局梳理了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措施汇编成册,印发各相关部门、乡镇、企业,同时在“中国中小企业山东宁津网”(http://nj.smesd.gov.cn/)上进行公布,便于查阅。二、《汇编》共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部分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第三部分德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第四部分全民创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部分收费减免政策;第六部分财政支持政策;第七部分金融支持政策;第八部分土地扶持政策;第九部分建设银行融资产品;第十部分邮储银行融资产品。三、随着时间的推移,《汇编》还将不断的完善。请县全民创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将本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及时报全民创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请各乡镇、各部门、各中小微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编者二〇一五年一月目录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1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4德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12全民创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21收费减免政策33财政支持政策35金融支持政策37土地扶持政策42建设银行融资产品43邮储银行融资产品53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53-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53-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国务院2014年10月31日-53-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未来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为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民营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使民营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着力营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坚持全面扶持小微企业,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培育出更多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2.主要目标。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经济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对转方式、调结构形成重要推动,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到2017年年底,全省私营企业达到1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二、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53- 3.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禁止变相审批。统一行业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简化办理流程,不得以层级、地区不同等为由对民营经济行业准入设置障碍。(省编办牵头负责)加快削减投资审批事项,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4.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对需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照。(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负责)5.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改革。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政府类重点项目企业,可先行核发标注“项目筹建”及其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对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符合认缴制条件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可免予处罚。(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负责)6.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投资管理的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53- 7.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改进法人注册办法,对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省工商局负责)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财政、能源、水利、防空、安监、质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海关、工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三、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8.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改制、会计制度等方面加强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鼓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及证券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挂牌交易、上市融资等提供便利服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9.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探索改革财政基金的有效使用办法,委托有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平等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对为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和人员,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给予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构建民营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平台,加快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10.鼓励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施统一的节能减排标准。完善土地、金融、财政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地方和国家的节能减排与用水效率标准,加快技术改造,兼并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排放。(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加强信息服务和引导,提前告知标准、条件和目标,设定过渡期,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调整结构。调整完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提升民营企业的组织水平和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53- 11.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省工商局负责)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转型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对因“个转企”税负增加的,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12.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支持其建设出口基地;搭建小微企业国际贸易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联负责)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建立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省商务厅负责)加强信息、出国等服务,主动做好国际信用、市场、汇率、主权等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其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协会、贸促会的作用,交流投资环境与项目等商务信息。(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建立异地鲁商信息库,吸引他们回乡创业。(省工商联牵头负责)本地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13.加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拓宽民营企业家培训渠道,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青年企业家的培训。(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负责)继续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千人千企工程”“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工程”-53- 。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设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培训经费。(省财政厅负责)四、改善要素市场环境14.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开展动产、仓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保理融资、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服务。支持有稳定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进行融资。支持发行多种形式的债券,包括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的指导服务。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完善政府类担保体系。支持依法设立的民间资本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牵头负责)15.拓宽用工渠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扶持,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纳税扣减。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53- 16.落实平等用地待遇。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17.落实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各级政府性资金、政府采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加快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等服务。改革产业专项资金投资方式,采取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广泛投资于小微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创新。(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小微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帮助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抓紧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向民营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流动。建立并落实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五、强化法治保障18.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立法保护。(省法制办牵头负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对历史遗留案件,提倡平等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19.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物价局负责)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53- 20.规范监督检查。编制并公开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省编办牵头负责)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负责)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编制并公示“收费目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牵头负责)行政机关开展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21.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重大政策举措和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科学发展的民营经济先进典型。(省委宣传部负责)继续深入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健全完善激励表彰机制。(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经贸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同等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交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在各级各种荣誉称号评比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注重发挥工商联及各类商会、协会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作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53- 22.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在民营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局负责)加强、改进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23.正确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职工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不得将民营企业经营收益与承办公益事业挂钩,不得强制捐赠慈善事业等。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政企分开,村企分开,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牵头负责)24.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各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联发挥好牵头作用,分解发展任务,评价发展成效,督导政策措施落实。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帮扶机制。(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工商联负责)25.加强督导检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作风,破除政策落实中的梗阻现象,确保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奖惩兑现,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26.各市各部门要配套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53-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14年9月23日)为全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民营经济战略地位和发展目标1、强化民营经济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全面放开民营经济竞争领域,将民营经济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就必须促进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强全市科学创新就必须加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2、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到2018年,全市市场主体达到40万户,每万人拥有市场主体不低于520户,年均增长20%;企业60000家以上,每万人拥有企业数不低于100家;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达到4800家,主营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2500家,过5亿元的达到420家,其中过10亿元160家、过50亿元30家。到2018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7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4%;民营经济上缴税金300亿元,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到70%以上。二、促进民营经济初创业3、提升创业层次。全面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德政字[2014]44号),鼓励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兼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市应用技术研究院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6年投入使用,县市区要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园(孵化器)建设,提升市内外科研机构和人才团队来德在德创业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要将大学生回乡创业,创办科技实体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作为科技创业、高层次创业甚至全民创业的一项战略任务。实施“大学生回乡创业行动计划”-53- ,规划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园”,市内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和高校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市内各类公益性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科技创业。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或缺失部位,编制创业项目目录,提供全程服务,引导补位创业,实现创业与产业良性互动。4、扩大创业群体。县市区、乡镇(含街道)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民营经济创业园区,制定出台土地使用、房屋租赁、用水用电等扶持政策,搞好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城区街道社区要梳理辖区失业人员情况及求职意向,结合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加大对社区创业项目挖掘开发,积极引导围绕家政服务、便民利民、修理维护、养老扶幼、物业管理、商品销售等进行创业。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围绕便民服务、农资服务、生产服务、特种种养、“手工加工”等开展创业。三、促进民营经济再创业5、加大重点企业的培植力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培植计划,将47个产业基地的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培植范围。市县要分别建立重点企业培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3-5年的努力,切实培植出一批支撑作用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后劲足的财源骨干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和“两高”型企业。6、促进中小微企业晋档升级。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提档升级、加快发展。全面实施“中小微企业升级工程”,确定升级目标,制定升级措施,完善评价体系。到2018年“微升小”企业2000家以上,“小升中”700家以上,“中升大”50家以上。实施“专精特新”工程,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生产专业、技术专有,工艺精湛、质量精良,产品有特色、品牌特响亮,盈利模式新、营销模式新)发展道路。要制定培植方案,出台培植政策,落实推进措施。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到2018年全市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家以上。7、鼓励“个体”转“企业”-53- 。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要认真落实国家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和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经营范围等政策,消除“个转企”思想顾虑。工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个转企”登记窗口,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个转企”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四、提升民营企业整体素质8、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改造为抓手,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优质股东,优化股本结构,扩大资本规模,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年主营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要及早进行股份制改造,全市每年至少完成100家企业的股改任务,到2018年底,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达500家以上。9、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的提升达到产品升级、质量提高、成本降低、效率提升、能源节约、排放减少、资源循环(利用)、生产清洁的目的。要建立技改项目筛选储备制度、建设达效推进保障制度,确保市县每年“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达效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确保每年技改项目投入占工业项目投入的50%以上。10、提升民营企业“四种”-53- 能力。一是民营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扩大技术引进,完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二是要强力推进民营企业通过上市挂牌、企业发债、私募基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等提升资本运作能力。三是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聘用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信息化管理进程,提升管理能力。四是要加强企业投资培训和发展战略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解决企业选项不优、盲目投资、跟风投入的问题,提升投资选项能力。同时,要尊重企业投资选择权,严禁各级各部门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行政干预。11、组织民营企业实施“两大”战略。一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国外产品市场,登陆国际资本市场,设立境外研发基地。支持民营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市场为目标,参与国外企业并购重组。建立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完善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促进机制,做好信用、市场、汇率、主权等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组织企业主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组织重点企业搞好专业策划,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五、构建民营经济产业体系12、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发展民营经济要与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以到2018年三次结构调整为9:49:42为目标,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要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工业企业面广量大的优势,扩大市场主体数量,膨胀企业单体规模,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到2018年民营工业企业生产总值达到2100亿元,年均递增14%以上。统筹发展三产服务业,大幅提升民营经济在三产服务业中的比重,到2018年全市服务业生产总值达到1850亿元,其中民营经济占60%以上,力争年均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53- 13、促进产业层次提升。要改变传统民营经济发展模式,高点定位、高端谋划、高新投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民营企业调整结构、转型发展。到2018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确保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大幅提升传统产业在产品结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方面的层次和水平。要不断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逐步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市整个产业中的比重,每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项目占整个工业投入项目的比例不少于40%,投入资金占比不少于50%。14、促进主导产业培植。发展民营经济要与培植“十大产业集群”、建设47个产业基地紧密结合。认真抓好《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工业产业集群规划加强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德政字〔2014〕43号)、德州市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基地个性化培植方案的落实,横向扩大产业规模,纵向完善产业链条,培植做大产业“龙头”,规划建立专业园区,培植打造区域产业品牌。六、加强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15、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要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计划,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青年企业家的培训。借鉴外地经验,创办企业家大学,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要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每年筛选一批青年企业家、“二代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学习深造。各级财政要增加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投入。16、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建设实训基地,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和职工培训。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市内各高校要设立专门职业课程,县市区要加强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各项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人才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人才政策,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紧缺人才来德创业就业。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利用工作站技术优势吸引人才。鼓励企业通过岗位聘用、项目聘用、技术合作和人才租赁等方式招才引智。鼓励企业选拔和推荐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到高等院校研修深造。-53- 17、提升初创业队伍素质。建立健全政府推进与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培训网络体系。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及市内高校要充分发挥作用,搞好创业培训。积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市场化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指导专家、工商税务等政策专家以及社会专业人才,壮大创业培训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培训导师作用。积极引导大学毕业生、知识分子、有专业特长人才回乡创业,优化创业队伍结构,提升创业层次水平。市创业促进办公室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高层次创业方面的作用。七、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18、落实市场准入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投资管理的负面清单。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建设、保障房建设和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加快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等服务,提高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19、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环保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帮助民营企业健全完善财务制度,提高政策享受率。规范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和职能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价。20、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贷款和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票据融资等服务。严格落实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要求和小微企业“先贷后还”-53- 等续贷扶持政策,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继续实施“万家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行动计划”。市县政府通过设立引导母基金引导设立担保基金、过桥基金、创投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等,改革创新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模式。21、落实用地用工政策。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引进企业同等待遇。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小微企业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适度优惠。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落实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落实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八、强化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22、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有关部门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德州市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发改、人社、科技、金融(办)、商务、经信等部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借助市综合平台为民营创业、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县市也要加强企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与市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形成上下一体、功能完善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53- 23、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力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实现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安全生产、环保、质监等部门间的企业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民营企业信息查询应用系统,完善企业信用评级评价机制。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每年开展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24、发挥商会(协会)自我服务作用。健全完善我市民营企业相关商会(协会)组织体系,创新实践商会(协会)内部运行机制,改进商会(协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完善行业标准、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开展企业培训、加强信息交流、应对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鼓励商会(协会)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高商会(协会)吸引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搭建商会(协会)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叠加效应,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九、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25、加强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运行,削减投资审批事项,缩减投资核准范围,下放市级核准权限。探索项目投资“一口受理”“一次收费”审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工商“先照后证”、“年检改年报”、并联审批、网上受理、综合年审等制度。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落实企业依法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与审批有关中介服务的权力,各级职能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26、加强市场服务环境建设。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侵害企业家名誉、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制定生产性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金融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生产服务水平。27、加强全民创业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和建立“创业有功、做大光荣”的价值观念,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的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培育科技创业典型、“做大做强”典型、“小巨人”-53- 典型,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刊等形式,全方位、大容量宣传全民初创业再创业典型经验及做法,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参与创业的浓厚氛围。十、提升民营经济工作保障能力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局。办公室要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通报办法,完善重点工作调度、督查、通报、考核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29、明确民营经济部门工作职责。中小企业局重点负责民营初创业和“中小微”再创业服务等工作;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工商个户群体扩张和“个转企”等工作;人社部门重点负责大学生回乡创业和就业创业等工作;经信部门重点负责大中型企业培植和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商务局重点负责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等工作;农业部门重点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植等工作;科技部门重点负责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业等工作;金融办重点负责金融支撑体系建设和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促进等工作;教育部门重点负责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应工作。30、健全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观综合考评体系,加大民营经济考核权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53--53- 全民创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1.从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取得的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  4.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  二、农业产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专项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3-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二)营业税专项减免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专项减免  3.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4.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减免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村金融  6.-53-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102号)  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14]102号)  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9.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4]102号)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1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53-   三、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二)技术创新-53-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17.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53-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现代服务产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3.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5.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6.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7.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8.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环保和节能产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53-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用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社会事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2.-53-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老年服务机构  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9.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三)教育事业  10.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3-   1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4.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6.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8.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53-   2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七、特定人群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及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53-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残疾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9.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53-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1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1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说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新政策规定执行。收费减免政策  一、我省取消19项涉企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浅海滩涂资源费、门楼牌工本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装车费、清罐污油管理费、油区内准运证工本费、油田物资运输检查费、工农工作协调费、堤坝桥闸养护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财综[2011]127号、鲁财综[2012]8号)二、小微企业免征42项收费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53-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财税[2014]101号)二、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免除政策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财综[2008]61号)-53- 财政支持政策  一、财政投入政策1.省财政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提出资金申请。(鲁财建[2010]103号)2.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3.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财企[2010]87号)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鲁财企[2010]50号)4.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3- 依照2012年市人大批准的市级预算报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已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主要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5.市财政鼓励银行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奖励扶持办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县(市、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供风险补偿的,市财政按县(市、区)当年实际补偿额的20%给予奖励。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全年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德政办发[2010]21号)二、财政补贴政策1.创业补贴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53- 金融支持政策一、扩大抵押物范围政策  1.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质押贷款。(财企[2010]199号)  2.钢结构厂房抵押  以企业拥有的钢结构资产经过评估,在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钢结构资产价值50%的短期贷款。(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股权质押  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鲁工商企字[2010]279号)二、融资贷款政策1.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重点对区域特色产业、专业市场,特别是木质家具、玻璃钢等已获国家级冠名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及太阳能、生物科技、化肥制造等重点企业上下游中的小微企业展开批量式贷款营销。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要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主要任务,在服务“三农”的同时,要把其余贷款全部投向小型微型企业。(鲁政发[2011]43号、银监发[2011]59号、德银监发[2012]22号)-53- 2.对金融机构的财税支持政策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鲁政发[2011]43号)3.“两个不低于”、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国办发[2013]87号)4.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机制政策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鲁政发[2011]43号)5.针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的奖励考核政策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53-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银监发[2011]59号)6.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国发[2009]36号、鲁政发[2009]127号)7.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财企[2012]97号)8.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职能的政策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银监发[2011]94号)9.拓宽融资渠道政策-53-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鲁政发[2011]37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县域企业改制、确权、投资、土地、环保、上市辅导验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降低上市成本。扩大县域企业在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所占比重,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适当向县域倾斜,有条件的县(市)应安排一定的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经费,把县域企业上市工作推入快车道。到2015年年底,力争县域新增上市公司80家左右,县域上市公司数量占全省比重达到50%左右。鲁政发〔2012〕14号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支持。拟上市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给予国家政策范围内最优惠地价政策(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在改制重组为拟上市(挂牌)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辆等相关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在改制重组为拟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挂牌)前进行自查规范时补缴的税金,由属地政府以合规的方式用于企业发展;拟上市公司自进入辅导阶段始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地方留成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部分,由属地政府以合规方式用于企业发展;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德州纳税的,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部分,由属地政府以合规的方式用于企业发展。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53- 属地政府以基金投资方式缓解企业上市(挂牌)前期成本压力,其中对境内上市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政府投资基金可退出;未能实现上市(挂牌)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留在企业继续使用或收回。市政府根据税收分享比例对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德政字〔2014〕46号)10.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实施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覆盖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银发[2011]185号、德银发[2011]135号)11.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4〕52号) 12.其他政策鼓励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53- 土地扶持政策一、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重点扶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同等条件下中小企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加大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及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内,进行集中连片标准厂房建设。对用地规模小于15亩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主要利用园区标准厂房或存量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鲁国土资字[2010]1264号、鲁政办发[2013]36号)二、支持服务业政策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合理调整供地结构,适当增加服务业用地比重,尤其要向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文化与旅游、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等6大重点服务产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倾斜。(鲁国土资发[2008]114号)-53- 建设银行推出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产品1.成长之路:【产品简介】小微企业“成长之路”业务是建设银行专为企业信息充分、信用记录良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在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并经授信后提供金融支持的业务品牌。【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贷款期限】以1年以内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担保条件】以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为主。2.速贷通:【产品简介】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对财务信息不充分的借款人不进行信用评级和一般额度授信,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53- 目标客户应以小型、微型企业为主,贷款金额应以500万元以下的业务为主。【贷款额度】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贷款期限】以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担保条件】商品房住宅、商用物业、标准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抵押;存单、仓单等质押。3.助保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贷款额度】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担保条件】政府风险补偿金及企业助保金增信;借款企业提供不少于贷款金额50%的担保。4.供应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供应贷”-53- 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特定优质客户的上游供应商-小微企业办理的,并以两者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且无争议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贷款业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现有的小企业客户认定标准执行。【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且最高不超过业务申请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贷款期限】采用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9个月(含)。采用应收账款池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含)。具体贷款期限可结合应收账款情况确定。【担保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包括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池质押。5.快易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快易贷”业务,是指由山东省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小企业贷款业务。该产品实质是对业务流程的简化。【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山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中心统一担保的小微企业客户。【贷款额度】单户“快易贷”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含)。【贷款期限】单笔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条件】山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6.租贷通:-53- 【产品简介】小微企业“租贷通”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卖场内小微企业商户发放,用于缴纳租金和管理费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在卖场中经营的小微企业客户。其中,卖场应满足以下条件:1、位于交通便利的核心商区或有较大客流量的商业聚集区;2、成立并持续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经营稳定,排名居于当地同业前列,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3、商铺出租率达到75%(含)以上,且出租面积占比达到75%(含)以上。卖场中经营的小微企业客户持续经营期限2年(含)以上,且入驻卖场经营期限1年(含)以上,经营稳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商户与卖场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最多为连续2年的租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0%,且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7.网银循环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网银循环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提供合格抵(质)押物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发放的、由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自助支用和还款的循环额度贷款业务。【产品特点】网上支用,方便快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小企业贷款,不仅可以帮助客户打破银行服务的时间空间限制,实现贷款资金的随借随还,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而且对于简化小企业传统信贷业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人员数量、服务范围的瓶颈,扩大客户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适用对象】-53- 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建设银行高级版网银客户,且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房产、商铺抵押或低风险质押的小微企业客户。【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30%。【贷款期限】网银循环贷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贷款期限为一年,但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之日后180天(含)。8.小额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是针对单户授信总额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的,运用小微企业评分卡对客户的债项进行评价,比照零售贷款进行资本计量的信贷业务。【产品特点】改变以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的评价方式,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特点,采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资产状况以及环保等行业标准达标情况等非财务信息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提高了评价的针对性。通过批量化运作和标准化操作,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散”的贷款需求。【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我行规定的小企业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且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客户履约能力、信用状况以及企业和企业主资产,结合客户的信贷需求,综合确定单笔业务授信金额,且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53- 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的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起180天。9.信用贷:【产品简介】“信用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在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的基础上,对资信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1、企业主或其配偶为建设银行私人银行客户,企业主为建设银行钻石信用卡、白金信用卡的持卡人;2、建设银行认可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核心大企业上下游、工业园区中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3、在建设银行有2年(含)以上持续稳定结算业务,且前12个月结算业务总量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4、能够获得政府鼓励扶持或贷款贴息、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企业主或其配偶为建设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或企业主为建设银行钻石信用卡、白金信用卡持卡人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的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起180天。【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10.善融贷:【产品简介】小企业“信用贷-善融贷”-53- 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据小微企业交易结算及结算账户活跃程度,对结算稳定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适用对象】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建设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两年(含)以上;2.前12个月对公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100笔(含)以上;3.对公结算账户前12个月贷款累计结算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前12个月日均存款3万元(含)以上。【贷款额度】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的“善融贷”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期180天。【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11.创业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创业贷”业务,是建设银行对“有业、有责、有信”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适用对象】有业、有责、有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客户。具体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2、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3、前12个月企业对公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与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结算账户(含他行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100笔(含)以上,且贷方累计结算额200万元(含)以上;-53- 4、企业主或其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房产仅指产权清晰的商品房住宅,已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除外;企业无银行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无个人经营性借款【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贷款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12.结算透【产品简介】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是建设银行依据企业的交易结算记录,对结算频繁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适用对象】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小微企业。具体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在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1年(含)以上;2、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50笔(含)以上;3、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额50万元(含)以上或前12个月日均存款1万元(含)以上。【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支用。首次办理业务的最长持续透支期限60天含,正常使用业务一年后最长持续透支期限可达90天含。【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13.POS贷【产品简介】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特约账户银行卡收单交易情况,向其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53- 【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条件,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单机构包括建设银行、其他银行及支付机构)1年(含)以上,与收单机构合作记录良好;2、前12个月企业POS收单交易金额100万含以上,交易笔数100笔含以上,且各月均有收单交易流水。【贷款额度】单户POS贷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含。【贷款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起180天。【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14.税易贷【产品简介】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对按时足额缴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通过与国税、地税部门搭建合作平台,获得小微企业纳税信息,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实现批量化营销,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1、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2、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3、企业近2年按时足额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其中,纳税总额是指小微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项的综合(含减免税额)。【贷款额度】-53- 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企业主家庭净资产。【贷款期限】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届满日起180天。【担保条件】无需担保,纯信用贷款。-53- 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产品1.小额类贷款【适用对象】小额贷款是面向广大种养殖户和从事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而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分担保和联保两种形式。【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每户最高可贷20万元,联保贷款每户最高可贷15万元。【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1年。1、快—快速放款,轻松办理;2、优—优质服务,还五免一;3、简—简单,【担保条件】申请,不需要质押。2.个人商务贷款【适用对象】个人商务贷款主要针对的客户群体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在经营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有经营实体且实际经营时间半年以上,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自然人。【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可达1000万元【贷款期限】期限最长可贷5年【担保条件】-53- 可以用本人、配偶及亲朋好友名下的住宅、门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担保。2.小企业法人贷款业务【适用对象】所对应的客户群体主要是符合工信部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客户,它是为满足各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而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具有融资成本低、申请简便、审批效率高、贷款方式灵活等特点。【贷款额度】最高可贷2000万【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最长可贷5年【担保条件】抵质押率最高可达100%,可提供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提前还款免收费用。目前可采用房产土地抵押、动产质押、承兑汇票质押、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小企业法人贷款对于我县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来说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融资渠道。3.“互惠贷”业务【适用对象】该贷款是向宁津县家具行业协会成员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缴纳的互惠担保基金及适当追加的抵质押或保证等辅助措施,为其在邮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法人客户每户最高可贷500万元,自然人客户每户最高可贷200万元,具体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由银行确定。【贷款期限】-53- 一次授信,支用有效期为24个月,支用期内可循环使用且不限制支用和还款次数,单笔贷款最长期限12个月。【担保条件】互惠贷产品无硬性抵押物要求,低门槛、低利率、有限责任、使用方便等特点,解决了企业因抵押物不足、高担保风险、高财务成本而融资难的问题。-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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