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

ID:22864258

大小:99.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0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_第1页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_第2页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_第3页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_第4页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_第5页
资源描述: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诸城市地税局董阴章2011年1月18日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四)、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

2、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3、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汇总企业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

4、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清算要求:(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n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n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n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n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n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

5、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n(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13n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

6、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n(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

7、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n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n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

8、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