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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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的探讨近年来,人民法院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入手,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探索。在证据制度方面,改革经历了从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到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从不相信当事人举证到绝对要求当事人举证,再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的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证明标准的掌握也逐步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不断探索符合我国民事经济审判特点的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就是人民法院据以判断某项事实是否得到证明的尺度。人民法院对一项事实予以认定,必须依据证明标准判断该项事实是否得到证明。当前,我国理论上

2、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缺乏统一的认识,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讨。本文对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作一些探讨。一、证明标准的类型我国传统理论上的绝对真实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论一般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忠于事实真相”:“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据此,我国传统民事审判的理

3、论和实践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到庇,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为了实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的证明目标,在证明标准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种证明标准可以称之为绝对真实标准。西方国家的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绝对真实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统称为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内心确信或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可能性

4、而非必然性,对事实的证明只要求迗到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在大陆法系,证明目标是法官对真相的心证。而证明标准则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法官对真相心证的尺度由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有非常高的盖然性,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降低或者提高证明尺度。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较低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根据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

5、就被认定为真实。二、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对证明标准的把握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正在逐步放弃绝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而代之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下述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状况。案情及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原告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某计算机公司于2001年1月12日签定了软件开发合同书,合同签定后,原告从2001年1月12日开始进行软件的需求分析,并于2001年2月1日开始编写代码工作。2001年2月200,原告将编写好的部分程序代码带到某计算机公司,该公司比较满意,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2001年3月4日,某计算机公司的王某在电话中提出终止软件开发,原告

6、表示不同意。后原告同意与某计算机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某计算机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双方未迗成一致意见。此后,某计算机公司另外聘请人员继续进行软件开发。合同期满后,原告遂以某计算机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被告某计算机公司辩称,郭某陈述与事实不符,郭某并未完成软件开发,被告也没有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郭某主张,合同期间某计算机公司于2001年3月4日单方终止合同。对此,郭某提供了联系人任某的证言,其证言提到,某计算机公司的王某向郭某提出终止合同。某计算机公司认为,任某

7、系郭某的同学,又是某计算机公司的职员,与郭某有利害关系,此证言不实。但是,某计算机公司承认于2001年3月20日左右委托他人开发上述软件。法院认为,某计算机公司对任某的证言提出怀疑,尽管其所谓利害关系的理由并不足以当然否定证言真实性的理由,但是仅凭一份证言确实难以确认郭某所主张的事实。结合某计算机公司关于另行委托他人开发的庭审陈述,并结合合同规定最终期限为2001年4月15日,郭某起诉时间为2001年4月16日的事实,法院认为,某计算机公司在合同期间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同一项目开发的行为,除去表明其终止与郭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外,并无其他

8、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同时,与郭某在合同期满次曰即行起诉的行为亦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该事实与某计算机公司所称的一直在向郭某催要成果存在矛盾,故法院采纳了郭某的主张。其二,郭某是否交付了开发成果。对于成果是否交付,郭某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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