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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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十分荣幸有机会和大家在这里交流。今天的课程本来是命题作文,培训处李处长给我的课题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内容很多,涉及面广,这里我选择了证据规则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证明标准,向大家汇报一下自己学习的一个心得。一、证明标准的定位: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它是证明活动的最后一关,认定当事人主张是否成立的标尺。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任务”或“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水平或程

2、度。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指的是“诉讼证明”这一活动,标准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对于法官来说证明标准在审判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证明标准是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的标尺。如果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达到的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官就应当认定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成立,反之应判定其诉讼主张不成立。2、证明标准是指导法官进行认证活动的重要依据。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者依法主动

3、调查收集证据。二、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规定:,以2002年的证据规定为界限,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经历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转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民事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但是相关条文还是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出台之前,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均采用“客观真实”标准,其主要内容是法官判案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个....标准忽略了民、刑事诉讼的区别,要求当事人承担过高的证明责任,导致部分原本应该赢得诉讼的当事人败诉,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4、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这个规定确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从“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三、证明标准的层次:高度盖然性的量化分类下面我想讲一下对这个标准的具体理解问题。《证据规定》虽然确立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从51%—100%,具体到那个程度才算证

5、明力较大,才算达到了证明要求呢?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的标准是统一的吗?这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感到很困惑的一个问题,就此问题部分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接到李处长安排的任务后,我临时抱佛脚,学习了一下,学习后深受启发,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学习心得。虽然证明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但大多数国家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在民事诉讼领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分了证明标准的不同尺度,对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采取比较严格的证明尺度,对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诉讼则采取比较宽松的尺度。例如德国学者就将德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区分为三种尺度:第一个层次是相对占优势的盖然性,

6、这是比较低的标准,只要求证据相对占优即可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第二层次是很可能,要求当事人的证据具有很大优势;第三分层次是显而易见,这个层次的标准是达到了令人确信的程度。我国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应是一个弹性的标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证明程度高低的差异。主要依据是:....从保护不同法益的需要出发,有必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法律事实确定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看,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作出区分,正是由于人们认识到这两类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要认定一个人犯罪行为的

7、成立,必须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所以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涉及的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纠纷,其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财产赔偿,不会造成限制人身自由等限制人权的后果,更不会造成以司法手段剥夺人之生命的后果。因此,民事诉讼保护的法益不及刑事诉讼保护的法益重要,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权益而不在于保护被告人权,在证明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允许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范围内,由于各种案件、各种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益不同,在一个弹性证明标准的范围内,也应当允许存证明要求程度的差异。根据以上标准,部分学者和法官

8、提出我国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极高的盖然性、很高的盖然性和较高的盖然性。1、极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由法官采信必须达到令人深信不疑的程度。满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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