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函〔2015〕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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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农函〔2015〕1343号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顺德区农业局:根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粤信联办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5〕39号)部署要求,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

2、重要意义40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趋势,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职能部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措施,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二、认

3、真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工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可概括为“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判断是否“法定途径”40,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认真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级通过法定

4、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我厅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初步分类梳理了《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见附件),供各级农业部门参考。三、切实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和宣传引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法定途径优先”的政策法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各地农业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以便不断改进方式

5、方法,共同做好这项工作。附件: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广东省农业厅2015年12月25日(联系人:廖昊湘,联系电话:020-37288138,传真:020-37288000;电子邮箱:liaohaoxiang2006@126.com)40附件: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投诉求决类(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6、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40(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

7、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二)违规加重农民负担法定途径:向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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