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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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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构成要素试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与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事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人民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我们也更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尚有一定距离,司法或多或少还存在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不快,司法作风不亲,司法过程不透明,司法效果不佳,司法抗干扰能力不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比例不高,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等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如何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培植群众公认的司法,本文拟就此作以初浅探讨。一、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成因分析群众
2、公认的司法是指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与认识状况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从法院自身看。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案件裁判不公,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司法权威。从当事人角度看。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从
3、社会角度看。中国自古以来存在耻讼、惧讼和厌讼的传统,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此外,还有司法体制不畅和司法环境不佳等因素,以及部分法律工作者的不正之风,也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二、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从具体的司法实践看,笔者以为,司法活动的社会认可度一般由下列要素构成:群众对权利义务、审判规则、诉讼风险、法官的判决依据等因素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对司法程序是否公开、正当、规范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对法官司法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司
4、法程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状况的适应程度。司法裁判结果与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契合程度。以上五类要素共同构成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综合评价体系,决定了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三、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与方法明确司法职能定位,注重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审判作为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司法功能不是万能的,是有局限的。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
5、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都通过司法审判渠道来解决,那么,有限的审判力量会因难以完成不断增长的审判任务,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承认中国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和局限性。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国家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消除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而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原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了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的更加适宜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还有一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有优势。从司法资源短缺上理解,现在法官的人数比起案件数来说还不够,而调解还可
6、以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纠纷。从调解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一旦调解成功,比裁判的效果要好得多,没有上诉、申诉、申请执行和上访等问题出现,社会效果更好。即使调解不成,调解中所做的思想工作也为当事人服判息诉打下了基础。基于此,法院应着力构建大调解机制。改革司法运行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有效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防止司法偏私,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继而增加司法公信力。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不但要让当事人能够洞察诉讼始终
7、,还要能准确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不但要善于运用传统的公开渠道,还要通过互联网等新型平台,及时主导舆论,纠正误导,避免误解,从而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民主,将所有能公开的司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改革,使程序更加亲民、便捷、高效、低廉,让老百姓看的见、听得懂、行得通,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注重司法审判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始终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坚决克服简单办案、就案办案等现象。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
8、政策,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关系,做到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又要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民商事审判要处理好裁决与疏导的关系。按照“能调则调,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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