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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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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问题的探讨》-->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问题的探讨》2002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于去年11月上旬在南京召开会议就当前三大诉讼领域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人研讨交流。代写法律论文现将本届年会讨论中的两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刑事证据立法问题(一)刑事证据立法模式在刑事证据立法上采用何种模式、近年来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规定三大诉讼中共有的证据制度和问题。第二种,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第三种,制定单行证据法,即针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证人出庭问题、非法证据问题、传闻证据问题等分别作出规定。在本
2、届年会中,又有学者提出,刑事证据立法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最好采取修正案的方式,通过修改刑诉法典,充实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并认为,探讨立法模式必须明确目标。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至少应达到以下四个目标:(1)从内容看,必须是良法;(2)从形式上看,必须简洁、统一;(3)从实施过程看,必须富有效率;(4)从实施结果看,必须能得到普遍遵守。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同刑诉法的修改同步进行,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局面,否则再好的证据规则,也难以真正建立起来。(二)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方向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为:1从对证明
3、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在立法上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是徒劳的,做不到的。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七,应赋予法官自由考证的权力。立法应主要对证据能力做出合理的规定。2.从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实观。在刑事诉讼中,客观真实理论尽管“看上去很美”,但它不具有法律所必须的可操作性。在证据立法中,应采取更为务实的法律真实观一.一~在承认人们对案件事实认识的非至上性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有的放矢的规则使这种非至上性的主观认识走向法律真实。3.从一元价值观转向多元价值观。刑事证据法的价值也是多元的:第一,获得事实,控制犯罪;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第三
4、,维护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刑事证据法作为一个社会的存在,就必须以一种多元化的价值观来构建,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和谐,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4.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证据法中所讲的证据,应当是给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官看的证据。证据法应站在法院的视角上构建自己的一套逻辑体系。5.从形式上的对抗制转向实质上的对抗制。对此,在证据立法上要求做到:(l)确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司法控制;(2)确立证据开示制度;(3)确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的质证规则。6.从中国走向世界。证据立法应当以一种世界的眼光,吸纳世界上通行的证据规则和文明成果。(三)A.1
5、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上,以“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是近几年颇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随着争论的深人发展,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争应从证明标准问题上升到证据理论高度。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既有相同方面,也有不同之处,主要区别为:(l)在概念上,法律真实强调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作用,客观真实则不强调法律的作用;(2)在证据特征上,法律真实强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而客观真实强调证据的真实性;(3)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上,法律真实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承认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的作用,要求通过合理的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6、客观真实对此并不重视;(4)在证明标准上,法律真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客观真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的标准;(5)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说,法律真实符合法治的要求,客观真实则不太在乎法治的要求;(6)从哲学基础来说,法律真实符合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哲学观,而客观真实的主张却是一种貌似马克思主义,实质上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并认为立法上对于证明标准,只有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要求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才具有实际意义。除了这个要求之外,法律无法再给予证明标准更多的规定。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也应当交给司法人员,让其通过正
7、常理智人的标准来衡量。有学者认为,客观真实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应坚持这一标准,同时抽之以“法律规定真实”标准。并认为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诉讼环节也应适舟不同的证明标准,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审判应当适用“客观真实”标准,其他诉讼环节如立案、逮捕等适用“法律规定真实”标准。还有的学者提出“多维证明标准”,认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可分为六个层次(级别),依次为:(l)确定无疑;(2)排除合理怀疑;(3)有确实证据的推定;(4)优势证据(控方证据不足或有罪证据不足);(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6
8、)认为有犯罪事实。并认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存在于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每一个程序,不能将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与诉讼活动进展的条件划等号。(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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